第11部分 (第1/4页)

可能满足于断言,文明的过程是人类生命所经历的一个变化,它是在由厄洛斯所确定、阿南刻(必然性)即现实的迫切需要所推动的重任的影响下进行的;并且满足于断言这个重任在于通过利比多的纽带把分离的个人联合在一个集体中。但是,当我们审视文明的过程和人类个体的发展或教育过程的关系时,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作出如下结论,即二者在本质上是极其相似的,只不过是同一过程应用于不同的对象罢了。当然,人类文明的过程是个人发展过程的较高等级的抽象,因此也就比较难以用具体的术语来认识,我们也不要一味追求二者之间的类似之处;但是考虑到这两个过程的目的的相同性——一个是把分散的个人融合于一个人类群体中,另一个是从许多个人中创造一个统一的群体——我们对于二者使用的方法和导致的结果方面的类同也就不会吃惊了。

但是,这两个过程间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迟迟不提它是不应该的。在个人的发展过程中,快乐原则的意图在于获得幸福的满足,它是发展的主要目的。而个体融合于或适应于一个人类集体,则似乎是上述幸福目的得以实现的一个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一目的能够脱离那个条件而实现,它也许会变得更好一些。换一句话说,个人的发展过程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两种需求相互影响的结果:一种是对幸福的需求,我们通常称之为“利己的”,另一种是对于与集体中其他人相结合的需求,我们称之为“利他的”。

这两处描述都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本质。

如同我们所说的,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的特征大都在于利己的需求(或者说是对于幸福的需求);而另一个可能被描述成“文化的”需求,则通常只满足于赋予强制性限制的作用。但是在文明的过程中,情形就不同了。在这里,最重要的事显然是把人类个体创造成一个统一体这一目的。诚然,幸福的目的依旧在这里存在,但是它被推到了一个次要的位置上。如果不是必须关注个人的幸福的话,我们几乎会以为这种创造伟大的人类集体的工作仿佛是最大的成就。因而,我们可以推测个人的发展过程很可能有它自己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再现。只有当个人的发展过程把与集体的结合作为它的目的时,它才需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取得一致。

像行星在围绕一个中心星球公转的同时,也围绕自己的轴自转一样,人类的个体在参加人类的发展过程的同时,也在走着他自己的生活道路。但是在我们迟钝的眼睛看来,天体中的各种力量的运动似乎总是固定在一个永不改变的秩序上;而在有机生命领域里,我们却能够看到各种力量是怎样地互相竞争,并且冲突的结果是怎样地在不断变化。

因此,在每个人身上,追求个人的幸福和努力与别人联合这两个需要一定在互相斗争;而个人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这两个过程也必定处在相互敌对的立场,并且彼此争夺着地盘。但是个人和社会间的斗争并不是厄洛斯与死亡这两个基本本能间的也许是不可调合的矛盾的衍生物。它是利比多的效益范围内的争执,可以比之为自我与对象在利比多分配上的争夺;它也有可能在个体身上得到最终的调解,因为人们希望它在未来的文明中也将发挥作用,然而目前的文明却很可能严重地压抑着个人的生活。

文明的发展过程和个人的发展道路间的类似可以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得到扩展。可以断定人类集体也促进了超自我的发展。超自我对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着影响。详细地探索这一类似,对于任何一个理解人类文明的人来说都是一个诱人的任务。我在此仅限于提出几个引人注目的观点。一个时代的文明的超自我与个人的超自我有着类似的起源。它是建立在伟大的领袖人物的人格所留下的影响基础上的——这些人具有压倒一切的精神力量,或者说在他们身上人类的某种冲动获得了最强烈、最纯粹、因而也常常是最片面的表现。

在许多实例中,这一类似变得更加突出;在他们的有生之年,他们——即使不是永远也是经常地——受到别人的嘲弄和虐待甚至残酷的处决。

实际上,原始时期的父亲的命运就是如此:他直到被暴力处死之后很久才获得了尊敬。在基督耶稣这一人物身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命中注定的结合最引人注目的例子,假如他的确不是神话传说中的人物的话。神话从关于原始事件的模糊记忆中创造了耶稣。文化的和个人的超自我的另一个相同点就是前者像后者一样建立起了严厉的理想要求;对这些要求的不服从将产生“良心的恐惧”(见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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