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 (第1/4页)

�玻��逞浮段液陀锼康氖贾铡罚�! 〉笔备宄瓯曜疾灰弧T诠侔斓谋本┍ㄖ皆又竞脱�跗诳�希�宄昕纱锩壳ё�4—5圆。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3圆。因为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鲁迅全集》有几处提到当时上海的稿费标准,最低者(陈注:小报消息或“报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钱,高者每千字3圆。鲁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圆,有时千字5圆(如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给鲁迅的稿酬标准),《二心集》的稿酬为千字6圆,这在上海就是比较高的了。 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圆,胡适千字5—6圆,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圆。…… 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没有很大变化。 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1000元)。 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付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 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10%—25%之间。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10%;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甚至达到25%;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帐”。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 30年代中国的稿酬标准跟20年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鲁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几乎也都是拿版税的。查《鲁迅日记》1933年5月15日记有:“《两地书》五百本版税百二十五元。”《两地书》定价1圆,按前面所说的版税公式推算,《两地书》的版税率是25%。又据《鲁迅日记》1932年12月15日记有:“以选集之稿付书店印行,收版税泉支票三百。”这是指《鲁迅自选集》,天马书店出版,初版印1000册,定价圆,鲁迅得300圆,版税率也是25%。这在当时是特高的版税率了。 据赵家璧回忆:“《良友文学丛书》对所有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百分之十五,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都可预支一部分。仅对鲁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计,这是上海各书店为尊重鲁迅而共同执行之惯例。”(见《文坛故旧录》P.44,三联书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税率20%至25%者,还有胡适等名家。 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 下面提供30年代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原样本——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条件 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订一、 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 二、 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 三、 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 四、 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参加一部分之意见,以供发行者之参考。 五、 著作者与发行者双方合意,以著作物售价之百分之拾伍,归诸著作者作为版税。倘遇售特价(照实价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称为特价)时,特价期内售出各书之版税,亦照比例减折计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结算一次,届时发行者当有版税结单及领款单,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盖章签字后,按期向发行者领取。

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4)

六、 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预支版税。 七、 著作物出版时,著作者于每册书后,可盖一著作者之印章,作为凭证。作者不盖印章者听便。 八、 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数及再版与否,由发行者斟酌情形而决定之。 九、 发行者为发行上之便利计得将著作物加以订正,其订正处之责任,由发行者负之。有特约者,不在此例。 十、 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对著作物版权有所争执时,一切责任,由著作者负之,发行者如因而有所损失,由著作者悉数赔偿。 十一、 著作物出版时,由发行者赠十本予著作者,自后著作者购买著作物,以现款八折计算,照抽版税,惟不得挂帐。 十二、 著作者及发行者如欲将本章程增删,彼此协议后,另纸抄录,粘贴于本合同后,并加盖印章为凭。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 著作物名称:山村一夜 抽版税成数:百分之拾伍 著作者姓名:叶紫现在 永久通信处 保证者姓名:现在 永久通信处右著作物发行权自本召起归良友图书印刷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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