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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业有成的单身女人说:“孤独的感觉人人都有,未必就只有单身者。再说孤独是一种感觉,时时处处都可以发生的,不等于你身处大众之中或者是身边家人环绕就不会觉得孤独。有家庭的人最可悲的一点就是——也许你也很想独自品尝孤独的感觉,但是你发现总是找不到这样的机会。”

英国人哈迪在《情爱·结婚·离婚》一书中说:“寂寞不能被婚姻医好。独自生活的人比较容易忍受寂寞;他们不期望什么,所以不至于失望。”另外,我们还想说的是,生活的压力,如舆论,如经济,如住房,如孩子教育等方面的压力,也不应当是结束单身生活的理由,不应迫于这些方面的压力而再婚,这些压力应当寻求社会的帮助,在社会关心下得到逐步解决,而不是通过婚姻——为此而结婚有可能陷入婚姻的恶性循环——前一章我们举过这样的事例。

他们是否也是单身者(1)

一、非婚同居与试婚

中国当代,城市中,非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非婚同居者能算是单身吗?

非婚同居现象比较复杂,它可以分成若干种类型。

双方都是离异者的同居。M女士是一个离异的单身女子,经人介绍和L先生相识。L先生不久之后随即离婚和M女士租房居住在一起,至今已经两年还没有正式组成家庭的意思。一方是单身的同居。C女士,未婚,在合资企业工作时与台湾经理交往密切,后C辞职与经理同居,现已有一子3岁。H经理在台有妻也有子,但是C女士依然自愿和他保持非婚同居的关系。未婚同居。G小姐和Z先生都是大学毕业后开始离开家在外省闯荡的年轻人。1996年他们先后来到了北京,成为首都数十万打工者中的一分子。1997年秋天他们在京郊合租一套间,共同分担房租,后发展为同居,你忙了我做饭,我忙了你做饭,互相照应,相处得还不错。但是两个人都没结婚的意思。

试婚。K是一个条件比较好的单身贵族,有房子,有小车。在一次单身俱乐部活动中结识一在读女研究生S。S对K的经济条件很动心,自身条件也不错,但有一定社会经验的K不愿意轻易结婚,于是很容易地让S暂时性地住在他那里。学校里单调而又简朴的学生生活已经让苦读多年的S厌倦,搬进K的公寓对她来说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事,但从搬进去那一天起,K就明白地作了交代,要求S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把同居当做将来要挟他结婚的理由。至于结婚一事他会考虑,但要看两人是否真的合得来,目前的情况是先住在一起“试试”再说。这个约法三章得到了S满口应承,S觉得自己并没有损失什么,她也想在这个过程中观察一下K,另外自己还年轻,还想在学业、事业上追求一番,自己也并不想太快结婚。于是这样一个试婚家庭便诞生了。

我国人口普查没有同居方面的项目,只有关于公民婚姻状况的内容,按照这类表格分析,只要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都应算做单身。从上述惯例,我们似乎可以将非婚同居者列入单身者的行列,此一列法,也可以得到欧美国家公民婚姻调查方式的佐证,欧美国家此类调查中常有“同居者”和“夫妻分居者”项,但都将此两项人数统归于“单身者”行列。调查者一般认为,有实质性内容但是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应算单身,有法定婚姻关系但夫妻拟定分居协议从而失去实质性夫妻生活的人也应算单身。前一种的“单身”是精神上的;后一种的“单身”是身体上的。这两种关于单身的定义反映了西方主流社会对单身者和单身现象的同情和认可。

对于“单身者”,在本书的第一章我们就说过目前我国社会学界尚无权威的定义。而在我们看来“单身者为达到法定婚龄而未选择结婚的人”。就此定义,我们认为单身可以分为精神上的单身(非婚同居者)、肉体上的单身(婚内分居者)、精神和肉体双重单身(纯粹独居者)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希望能尽可能地将社会上的各种类型的单身者囊括到我们的视野中来,尽可能地对他们的存在给予理论重视,我们寄希望于在中国建立单身者权益保障组织,以保护单身者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而促进中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不过,目前我国婚姻法中“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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