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1/4页)

,必当速快,有时因需索使费而故意迟延,迫人行贿,曰需索勒掯(勒掯,强迫也)。”从解释中可以看出,官吏通过故意拖延不办而迫使办事者花钱买速度,这与缪尔达尔的意思完全一致。而“需索勒掯”是出现在官方文件中的,所谓“六部成语”,就是中央六部衙门的习惯用语。

以上对“速度钱”的解释都侧重加快办事速度,其实从支付“速度钱”的目的来说,并不一定是为了加快速度,也有要求放慢速度的。这方面的例子,晚清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的一个刑部书吏舞弊故事非常典型:

故事说,有一年苏州官方接到刑部的一封钉封文书,按照规定,钉封的文书都是处理斩决犯人的。打开来看,里面却是云南的一个案件,大家觉得莫名其妙,只好把它退回去。直到过了一年,又来了一封钉封文书,这回是真的要处理斩决犯人的。事后大家把这两封文书联系起来,才慢慢知道了里面的奥秘。原来苏州是有一名斩决犯人,这人是富家子弟,三代单传,还没有子女,不幸犯了死罪,刚开始的时候家属多方打点,百计求脱,也不知道花了多少钱,但是证据确凿,实在没有办法通融,还是被判了个斩立决,一级一级往上申报了。因为是斩立决,也就是死刑马上执行,这急坏了家里人,因为这要断了后代了。所以从定罪那天起,他家里便使尽了神通,先是把监狱里的人买通了,又出高价买了几个乡下姑娘,轮流到监狱里去陪睡,希望借腹生子,但这种事不保险,所以能够多拖一天是一天。于是又到省里的按察司衙门和巡抚衙门上下打点,让他们想办法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又专门派人到北京去活动,特别是到刑部打点。由于铁案如山,打点也没用,于是花了巨款,买通刑部书吏,请他们想办法,“不求开脱死罪,只求延缓日子”。刑部书吏得了钱,便想出一个绝妙的办法来:刚好这一天要发两封钉封文书,一封是送往云南的,一封是送往江苏的,他便来个掉包计,把江苏的案卷放到发往云南的信封里,又把发往云南的案卷放在发往江苏的信封里。等到文书一站一站的送到江苏,拆开来看,知道错了,又一站一站的退回刑部。刑部的官员对此也是莫名其妙,追查起来,知道是封错了,只好等云南的回来再发。由于云南是最远的,所以“又不知等了多少时候,云南的才退回来,然后再封发了。这一转换间,便耽搁了一年多”。

在这个案例中,苏州富豪花钱,“不求开脱死罪,只求延缓日子”(原文如此),他为的是减慢死刑的执行速度。因此,他花的虽然也是“速度钱”,但却不是为了加快速度,而是希望放慢速度。

由此可知,“速度钱”并不一定是为了加快办事速度的,也有为了减慢办事速度的。但无论是加快速度还是放慢速度,目的则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增加支付“速度钱”的人的个人福利。对于收受“速度钱”的人,他们运用的可能是“合法伤害权”,也可能是“合理赐福/利权”。如果本来该快而故意放慢速度迫使你花钱的,那可以看作是运用“合法伤害权”;如果本来该快而花钱放慢速度的,那是在运用“合理赐福/利权”。

五 “速度钱”及其他(2)

(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近年中国政府予以严厉禁止的行为。一个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案情交待差不多都有一个基本模式:

××年到××年,××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事情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万元,另有××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解析这个模式,可以发现它有几个特点:⒈“担任××职务”,也就是拥有一定的权力;⒉“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了权力所蕴藏的“合理赐福/利权”;⒊“为他人谋取利益”,××人在这里运用的是“合理赐福/利权”而不是“合法伤害权”,能够增加他人的福利;⒋“收受贿赂共计××万元”,因为增加了他人的福利,他人回报以福利;⒌“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这个事实说明两点:一是“合理赐福/利权”的运用无处不在,而且能够给他人创造巨大的福利,他人的回报也极为可观,二是回报的方式往往有很多,而且往往不是典型的贿赂行为,难以用典型的腐败行为来看待,因而这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都属于“隐性福利”。

“商业贿赂”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就是在运用“合理赐福/利权”。

(三)买官卖官

“合理赐福/利权”的运用在职务升迁——即人们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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