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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飨钪澳芙桓�踩�硎禄嵝惺埂S谑牵�1947 年2 月17 日,美国代表团把它的协定草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并要求早日将此事列入安全理事会的议事日程。1947 年2 月26 日,驻安全理事会的美国代表参议员沃伦·奥斯汀正式提交了美国政府关于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的建议。同时他提出一项声明,说明美国对这一协定中最主要几点的立场。首先,他强调这些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与日本的其他岛屿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那些委任统治的岛屿既属委任统治,在法律上就从来不曾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随时可加以处理。至于日本的其他领土,须等待签订和约后再行处理。而且,由于这些岛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美国政府下决心,要使这一地区永远不再被用作侵略美国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跳板。他声称,美国愿意将这样一个战略上重要的地区置于托管之下,这表明美国对联合国的信任。不过,他预先说明,他的政府既早已完全占有了这些岛屿,就不会容忍对它的草案作任何实质性的改动。他这样说:美国政府认为,这个托管协定草案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联合国宪章,对岛上居民的利益和联合国的利益都起促进作用。这个草案内有美国准备将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作为托管领土来管理的条款。①奥斯汀提交安全理事会审议的托管协定的具体条款,反映了美国对安全问题是很敏感的。宪章规定允许将全部或部分托管领土指定为战略防区,以此为依据,协定草案规定,为了保证美国的国防安全,为了使美国能履行其对联合国应尽的普遍安全的义务,目前所论及的岛屿的全部地区应被指定为战略防区。这个说明性的声明指出,美国认为,安全的需要使得受托国有必要在选择地点作为基地时有完全的自由权。声明指出,如果只指定一个有限的地区作为战略防区,经验和以后军事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宣告这一限制无效。在一次讨论协定的国会意见听取会上,也曾提出,如果把有些岛屿指定为战略防区,而把另一些岛屿指定为非战略防区,这样会造成一种483 区别,这种区别将使管理复杂化。这样的安排,会把领土的一部分置于安全理事会的监管之下,而把领土的另一部分置于托管理事会的监管之下,这会造成很大的混乱。

协定草案一点也没有把地区的主权授予管理当局的意思,但是它确实给了美国“对此领土具有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全部权力”(第三条)。这一规定与其他托管协定的类似规定是一致的。而且管理当局的权力受协定的其他条款的限制和支配。例如,第四条规定美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

行事,特别要履行宪章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宪章的这几条说明了托管制度的目的,并把关心该地区居民的福利与促进其自治和独立的责任托付给管理当局。

宪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管理当局有“保证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尽其本分”之义务。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并为了当地防卫与维持秩序的需要,管辖协定第五条授权美国(与以前委任统治时对日本的限制形成鲜明的对照)建立海、陆、空军事基地,建筑防御工事,使用武装力量,并利用该领土内的志愿武装部队和设施。

托管协定草案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讲到应注意居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如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所要求的那样。在第六条中,美国同意筹建能促进居民自治的政治机构,助长社会进步,并提供充裕的教育设施。那些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当地的中央政府相对说来发展得不充分;加之经济资源贫乏——由于这些原因,美国认为太平洋岛屿最后无法达到独立。因此,奥斯汀第一次提出的协定草案中没有提到“最终独立”的话。下面将要指出,这一点与宪章的精神不一致,因此后来对协定作了修改。

协定确实保证了托管地区居民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以及迁移的自由。然而,为了保卫美国的基地和军事设施的安全,所有这些权利,除良心自由以外,都要“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宪章规定,对居民物质方面的发展和经济方面的保护,通过给予联合国所有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来实现。然而,考虑到所牵涉的安全问题,美国的草案建议允许美国对美国公民在托管领土内经营的贸易和商业给予国民待遇,并给予受托国在托管领土内所有航空交通的绝对控制权。管理当局还被授权代表该地磋商任何必要的商业协定。

上述关于托管领土人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条款,充分补足了日本委任统治时的一些缺陷。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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