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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科学家经过长期的观察和研究发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量增加是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和世界各地极端天气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由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在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简称IPCC)的推动下,1992年_5月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枢架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7年12月,公约已拥有192个缔约方。《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框架公约》第三条还确立了用于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的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框架公约》号召各个国家自愿地减排温室气体,特别是《框架公约》附件1所列的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应当带头按照《框架公约》的目标,改变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汇和库,减缓气候变化,定期就其采取的政策措施提供详细信息。

《框架公约》本身不足之处是其最终目标并未明确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稳定在什么浓度水平上。一旦这一浓度水平得以确定,将对全球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防止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问题,但实质上牵涉到了各缔约方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所以自《框架公约》生效以来,各缔约方,尤其是对现在温室气体增加负主要责任的工业国家,几乎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来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京都议定书》

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一项框架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此于1997年12月11日于日本京都召开的《枢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各缔约国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为各缔约方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到2012年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包括6种气体,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其中最大排放国美国削减7% ;欧盟各国8%,日本减少6%,加拿大削减6%;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如中国、印度等并不受约束。这一协议被称为人类防止全球变暖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历史上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文件。为帮助各缔约方实现它们的承诺,《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根据这些灵活机制,发达国家可在它们之间及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一定项目,转让或购买排放许可,以最低成本,达到它们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框架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以上。由于美国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的%,在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要达到生效条件,意味着几乎所有其他附件一国家都必须批准。俄罗斯因占1990年附一国家的排放量而持有决定《京都议定书》生死的一票。在俄罗斯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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