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离奇案情 (第2/2页)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