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部分 (第1/4页)

流水线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便是标准化。如果不实行标准化,那么由不同工匠制造出来的各种零件最终多半无法拼装成成品。所以,朱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更为精确的度量衡制度:工部存留标准母器,省城存留子器,州县存留孙器,定时校验。

推广了“流水线”生产后,效率果然提高了不少。

不过朱棣得陇望蜀,想要将生产效率更一步提高,于是又准备将主意打在“承包制”上。

朱棣准备将除了制作大明宝钞、黑火药等必须严格保密的工场外,其余一律对外公开招标,竟标条件最佳的获得承包权。获得承包权后,工场主不再对官府承担除竞标承诺以外的义务。而政府需要的物资不仅不会因为工场被承包出去后而导致缺乏,反而会有所增加,因为“以一定的价格每年向政府卖出若干产品”也是竟标的硬性条件之一。

承包制的实施会导致三个明显的变化。

其一是匠户的力役将彻底被役银代替——另一个历史时空的永乐年间就已经产生这种现象了,但实施承包制将这种变化大大提前了。

其二是工场所需要的生产物资以前由地方上无偿提供,以后地方上却不再需要承担这种额外的负担——反正这种负担也折算在赋税之中了。

其三是以前官府所需要的物资由工场无偿提供,而承包出去后却需要支付一定的货币——也就是说,匠户们干得好干得多,那么所得的奖励也就会多。

最让朱棣满意的是,工场由私人承包后,什么效率低下、**之类的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消失。

唯一令朱棣踌躇的是:生产军械的工场,也就是说军工厂到底要不要承包出去?

按照后世西方国家的思路,军工厂并非一定要由国家经营。只要把好招标这一关,那么价格和质量就会得到保证。为了更加保险,可以实施驻厂军代表入驻制度……至于说军代表有可能被腐蚀的问题,朱棣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只不过这种方法实在过于野蛮。

每次验收时,可以随机从刑部提一名死囚犯出来,让这名死囚犯检验该批次武器是否合格。

若合格,则军代表无事,而死囚则立即押往菜市场砍头;若不合格,则军代表立即被押往菜市场砍头,生产军械的工场主、工匠等相关人员按律严惩,死囚则免死流放。反正欧洲进行殖民时很多死刑犯也都是免死流放的,死刑犯废物利用一下似乎也说得过去。

想到武器质量时,朱棣联想到一个问题,那便是士兵是否能够熟练掌握火器的应用。

和很多人想象得不一样,明朝军队装备的火器的比率是相当高的。按道理说,使用热兵器的军队显然比使用冷兵器的军队更占优势,那么,明朝军队为什么会被女真人一次又一次打败呢?原因很简单:尽管拥有先进的装备,但由于害怕如此强大的兵器外流,火器都是作战时才发下,平时训练不使用,也不让士卒随身携带。1450年于谦曾建议,让士兵平日就接触火器,以免战时空有优良兵器亦不会用——然而这却成了于谦被诛杀的理由之一。自此之后,明朝的军人基本就只能上战场后才有机会接触火器了——如果这样都能充分发挥火器的威力,那才真是见了鬼。

因此,朱棣决定让士兵平时就拥有火枪,并且在训练时进行实弹射击。

此外,工场中因控制不严而流失武器的问题,似乎可以用每件武器都进行编号的办法解决。

若说工场主有可能瞒过驻厂军代表私自将武器买出去的可能,那么明朝后期武库官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行为同样会导致武器流失。总之,关键之处还是在于监督。监督不严,无论生产武器的工场是官办还是私办或者是承包出去,武器的流失都不可避免。如果严格监督,那么将生产军器的工场承包给私人也不会有问题。

朱棣觉得将军

包给私人更好,但又担心这样做会惊世骇俗,因此打一缓,先将方案交给文渊阁学士讨论一下,查漏补阙。如果确实没什么问题,那便把军工厂也承包出去。

不过,无论是“流水线”生产方式还是将生产作坊“私人承包”,都不可能立即满足军队的换装要求。

前期生产的火枪,除了用来装备神机营外,其余的并非积累起来一支部队一支部队地换装,而是先给每个卫所都送去几支,让大明的军人对新式火枪有个基本概念。待各地的军队都对新式火枪有所了解后,朱会将生产出来的火枪集中起来,按卫所为单位依次完成军队的换装。

但这种等待需要太长时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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