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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坐牢。如此严厉的处罚应与造成的伤害程度相对应,这样也鼓励许多人不要酒后开车。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借助一点点代数知识,假设在N个酒后驾车者中,有g%被逮捕了——假定造成事故后司机的逮捕率更高一些。对于被逮捕的人,每个人所接受的处罚是d,代表墨菲说的1万美元,D是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所带来的全部损失,那d=D/gN。那么,对于那些被逮捕的人,全部的处罚是D=gNd,这个数目正好 与酒后驾车的司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一致。

关于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动机,每个人所造成的损失大约为gd=gD/gN=D/N,也就是每个酒后驾车的司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PD/PN,P代表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造成车祸的可能性。关于这种引发事故可能性的假设并不精确,但远远优于认为所有喝酒的人都可能伤害他人的假设。还有,对于所有被捕的人,对其惩罚的轻重程度也可能不同,但要根据血液中酒精浓度、开车的鲁莽程度、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过去的犯错行为、其他与事故的严重程度有关的因素,以及个人责任的大小。

根据我的了解,在美国没有一个州会对酒后驾车被逮捕的人强行实施如此严厉的处罚。事实上,这样处理他们实在是太宽大了,并没有严肃对待这个严重的问题。像瑞典这样的国家,在惩罚那些因酒后驾车而被抓的司机时,措施非常严厉、苛刻。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一点点,就可能导致6个月以上的坐牢,同时驾照也会被吊销。如果超标的更多,就可能蹲一年的牢狱。凭我在瑞典和挪威的经历,这种威慑措施很有效,引导那些打算喝酒的人不要开车。弗特雷(H。 )写的几篇经济类文章(如《挪威和瑞典在酒后驾车上的威慑力:现有政策的经济分析》,发表在《斯堪的纳维亚犯罪研究》期刊上)都表明诸如收费、吊销驾照、刑期等惩罚措施,在解释瑞典酒后驾车的人较少及事故发生率更低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劳伦斯·罗斯对某些研究结果表示怀疑,比如,他写了一篇文章《斯堪的纳维亚有关酒后与开车的法律有作用吗?》,也发表在《斯堪的纳维亚犯罪研究》期刊上。

美国对待酒后驾车行为惊人的宽松,包括对那些由于鲁莽驾驶而严重伤害或造成无辜者死亡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处罚方法。由于酒后驾车使人感到忧虑与不安,美国政府不得不试图减少公路上的伤亡事故,在过去的20年里对犯罪行为严重者加大惩罚力度,有超过200万人被送进监狱。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8)

贝克尔

评论

这个话题延续了我之前的话题:纽约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我们要再一次谈论解决安全监管的问题。处罚酒后驾车者的例子似乎比禁止在食物里添加反式脂肪酸的例子更明了,因为酒后驾车产生的外部性效应更加明显,但其实这是一种假象。贝克尔对酒后驾车者实施更严厉处罚的建议应被指责为“家长式”的做法,因为这样做控制的是“产入”而不是“产生的结果”。如果每年因酒后驾驶而被捕的人数达140万人,我们可以很现实地假定酒后驾驶产生的事故只是一小部分,只有2 000个无辜的人遇害,从而得出大多数酒后驾车行为是没有多大危害的。那么为什么要抓捕和严厉处罚酒后驾车的司机呢?为什么不只处罚那些造成伤亡的驾驶者呢?事实上,我们应该对诸如鲁莽的杀人行为(如果受害者死了)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鲁莽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要严格处罚。为什么要处罚99%没有造成伤害的酒后驾驶者呢?事实上,如果对于莽撞杀人行为的处罚是合理的,那么每年大约有17 000人死于酒后驾车,这种结果也应是可以接受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合理的推断。如果每年只有2 000个无辜者因酒后驾车而遇难,除了司机自己(事实上,一个喝醉酒的司机到底又会造成多少车祸事故呢?),那么酒后驾车的司机导致他人丧命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之前我对于禁止使用反式脂肪酸所运用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也可以用于引导酒后驾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通过统计被逮捕的酒后驾车的司机的人数,一个喝醉的司机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肯定非常小。假定每年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为(这很合理,因为如果有200万个醉酒司机,而被逮捕的人数已经很少了,还有许多人没有被抓住,那只有2 000人遇害),那么因酒后驾驶所产生的伤亡成本预计达到7 000美元,即×7 000 000美元。(这个结果正好对应贝克尔所计算的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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