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1/4页)

姜原以不可思议的腕力,猛烈地绞杀美子的喉管,似乎可以听见喉咙的软骨“咯咯”的破碎声。拼死抵抗的美子双手无法从背后触摸到姜原,涨红了的脸色由紫变成青黑。嘴里冒出血红的唾沫。如果姜原能从正面看见美子这一可怕的凄惨形象,说不定会松手的。

美子一阵痉挛抽动之后,身子软了下来,从生命的桎梏中逸脱出来。姜原用手摸了摸她的鼻息,没有丝毫的气息。

姜原以“杀妻”的罪名向附近的警署投案自首。警车呼啸着向美子送命的场所急驰而去,准备勘查现场取证。

在警署被拘留中,姜原的精神仍处于狂乱的状态之中,身体也越来越憔悴,而且头痛难忍。警方没有办法,只得送他到附近的医院中紧急治疗,等他的身心状态稍微稳定后,再押回警署进行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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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恋6

三天之后,姜原出院被押回警署。不过等待他的却是一个惊人的消息,美子没有死,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救往医院,经过抢救,终于救回一命。

美子提出要求,在她稍微康复以后,要赶往警署与丈夫见上一面。

对此,姜原断然拒绝。美子再三要求,还是遭到拒绝。

刑事调查和鉴定开始了。美子委托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申诉:

“第一,姜原在杀妻时,是处于一种精神狂乱的精神病状态之中,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识别能力;

第二,为此,应该送精神病院彻底治疗;

第三,在治疗结束前,女方不会提出任何离婚协议。”

检察方面的刑事调查,集中了精神医学、人格心理学和司法精神鉴定方面的专家进行判定。判定的焦点在于:姜原在杀妻时是否处于精神异常之中,并由此来判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

与此同时,姜原也向检察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申诉书,内容简述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先生:

这次杀妻事件,我不是出于精神异常。尽管我有过心理治疗的经历,但这并不妨碍我对自我和犯罪行为的判断能力,即我杀人时我的神智是清醒的。

因此我想说的第一点是我这次是故意杀人。

第二点,既然我是故意杀人,应该受到刑事的追究和量刑,因此应该被送往监狱,而不是精神病院。

自从我怀疑自己得了脑癌,由妻子带往脑科医院吉田大夫处诊断以来,妻子的态度有了转变。这使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和疑惑。

我一直在想,她是希望我患上癌症还是不希望。或者是利用我的强迫性格,使我产生病的绝望想像?但绝望是绝望,疑惑是疑惑,我没有任何决定性的证据。

有一天,趁妻子不在家,我偷看了她的日记。才发现我不过是她的一个“同居者”,也一直是她精神上的被支配者、被分析者,她在日记中明确地记载了我患有重病。这使我对吉田大夫的诊断有了怀疑。但如果去其他医生那儿复诊核查,即使患了癌症,大夫也不会把真实的情况告诉我。

于是,我想到一个方法,去其他医院诊断时乔装打扮,戴上假发和胡须。在了解诊断结果时,再恢复本来的姿态,我是以家族中的兄弟身份去打听。这样做尽管让人感到有些害怕,但居然让我办成了。

而其他医院诊断下来的结果与吉田大夫相同,我患的不是脑癌,而是神经性的头痛症。也就是在这时候,我发现妻子频繁出入于吉田大夫的家中。

她去那儿干什么?既然我患的不是什么重大的病症,有必要那么频繁地出入一个医生的家里吗?而且她为什么又要在日记中记载我患有重病呢?

最后我发现妻子与那个医生之间不寻常的关系,即吉田大夫不过是以前和美子有过肉体关系男人中的一个。

因此,我申诉的第三点是如果可能,我要尽快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当然离婚原因也不仅仅是因为妻子的不贞……”

但是检察官和警署刑事方面组成的专家组认为,姜原的精神状态并不属于正常范围。而且有一点是肯定的,在犯罪杀人的前后,由于精神的重压曾一度陷入强迫性的歇斯底里症和精神发狂的状态之中。

另一方面,据美子和律师向检察方面的辩诉,根本不存在什么“日记”之事,如有必要可以刑事搜查;至于和吉田大夫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之说,纯属子虚乌有,是姜原的一种“被害妄想”。而且美子声称现在仍然爱着自己的丈夫,不愿意离婚。

而检察方面对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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