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1/4页)

理公司到国家商标局去查询之后发现,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合营公司同意,擅自把商标的许可许可给了大量的公司使用。

宗庆后:我给你说出这几个理由,它就说不上我滥用商标。

宗庆后:第一个,本身你这个合同上签得,写得清清楚楚,你是许可我使用的。

主持人:合同签好了。

宗庆后:第二个,我在用的时候,我都有明确告诉你了,你当时不提出来,你是不是已经默许了?这都明摆着的东西,怎么说你这2005年10月12日自己签的合约你都会忘记了?说从来不知道有这么多非合资公司在使用娃哈哈。

……

其实宗庆后自始至终只犯了一个错误,就是达能用理性的“法律”诉诸公论,他却一直用“情理”还击,逻辑完全偏差了;在用法律还击的场合,应该由专业人士来发言,宗庆后的发言缺乏说服力,甚至损害了他直率的形象。这是一个策略性失误,使得本该说清楚的事情都没有说清楚,非常可惜。

媒体报道宗庆后,说他是一个“强势”的人。当然“强势”只是一个人的个性、风格或者性格而已,没有什么绝对的不好,最终决定员工、生意伙伴、企业精诚合作的原因还是在于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在部门管理中、在企业的初创阶段,强势而有能力的人,能够保证团队的执行性,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团队领袖。第一代创业者,绝大多数是他那个圈子里最出类拔萃的人,用勤劳、智慧与志气铸就辉煌。

宗庆后就是这样一个领袖,为人坦荡,做事强势,他的团队执行力强、效率高,几乎是一个奇迹。但是,强势的人往往不会说服别人,在“熟人圈”里有威望,在“生人社会”里则不怎么受欢迎。因为他习惯于做决定,别人就听从;因而强势的人非常不习惯于“说服”别人——强势的人往往“不会说明”或者“不屑争辩”,如果是急躁重感情的强势的人,表达情绪比表达观点要多——非常不会沟通。

在处理达娃之争的舆论时,宗庆后抱怨说自己“进了陷阱”,入了“圈套”,他情绪化地表达一件事情,这不是一个企业家应有的表达方式。在接受采访时,宗庆后把十年中的“恩怨”与“是非”一古脑地和盘托出,但是没有抓住主要的争议,反而直接导致“言多必失”,被不怎么高明的范易谋轻易捉住语病,用一句“这么精明的一个大企业家怎么可能十年一直钻在圈套里”噎住,翻身不得。

斩首行动:目标宗庆后(1)

斯德哥尔摩主战场

2007年5月9日,达能在斯德哥尔摩向娃哈哈及宗庆后提起了仲裁:法律战场正式开打。

根据达能与娃哈哈当年的《合资合同》,中方股东娃哈哈集团对外方股东有如下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合同还规定:双方若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在国际贸易、合资等合同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是非常普遍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瑞典作为中立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关系,通过国际公约的裁决效力承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在多数国家得到认可.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他们选择自己国家的国民作为仲裁员,不同国家的可各选一名,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这样当事人对仲裁在开始就比较符合自己意识,从而为仲裁效力做了保证 。相比那些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总是有些仲裁员的认可问题.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开始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解决争议非常传统。

达能国际仲裁由其全资子公司新加坡金加投资、MyenPteLtd和NovalcPteLtd作为申请人,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达能的主要仲裁申请是要求公司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行为并进行赔偿;宗庆后被指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也在“仲裁被申请人”之列。

随后,达能向仲裁庭提交了“临时措施申请”,要求仲裁庭采取以下四项临时措施:

1)命令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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