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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芘簟⑽���癖ㄉ纭⒗投�ㄉ绶直鹋獬ズ�俟��盟鹗�嗣癖乙磺�甙傥迨��唬�3)驳回韩少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韩少功、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四月,韩少功发表其长篇小说《马桥词典》。同年十二月五日,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第一百三十七期上发表《精神的匮乏》一文,文中指称:《马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同期同版的《为您服务报》上还刊载了王干的《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称:韩少功的“《马桥词典》模仿一位外国作家,虽然惟妙惟肖,但终归不入流品。但也已广告满天飞,仅一位海南作家就在全国各种不同的报纸上发表了完全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文字加以热烈吹捧,此类行迹,不过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套路韩少功用得熟能生巧了。”韩少功“怀疑广告(称之为古代江湖骗术和现代推销术的嫁接),但他为《天涯》的发行量和知名度又‘奋不顾身’地变着戏法儿做广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发表署名文敬志的文章《文艺界频频出现剽窃外国作品的公案》,文中称:“张颐武指出……韩少功的词典全盘袭用了人家的形式和手法,甚至内容都照搬。”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报》刊发了俞果的《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文中述称:“张颐武教授斩钉截铁地指出:韩作抄自一九九四年第二期《外国文艺》上的《哈扎尔辞典》。”并指出:“何谓抄袭?应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然,古人、洋人将频频与我们撞车,书架上也将出现许多《xxx词典》之著。”上述文章发表后,《中华读书报》、《羊城晚报》等进行了转载。

本院认为,关于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艺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或原创性)所作的判断。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家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其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马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马桥词典》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根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干在《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马桥词典》加以热烈吹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地称“韩少功做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种搞“友情评论”的不道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干的行为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以纠正。

闹闹哄哄的“马桥风波”终于尘埃落定,胜诉的韩少功心里并没有感到高兴。一种缺乏根据的肆意诽谤,竟然得到那么多媒体不负责任的喝彩和热炒,闹得真假不辨是非颠倒沸沸扬扬,无端耗费许多人大量的时间和心思。让他感到欣慰的是,自己在这段时间里翻译的葡萄牙作家费尔南多?佩索阿的名著《惶然录》已经交付出版,装帧设计相当精美,下一本书也已经在写作当中。他没有要求法院去执行最终的判决。

马桥事件是新时期文学史上争议最激烈的公案之一,有众多著名的作家、评论家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争端之中,然而,他们最终要闹明白的,不是作品在艺术和思想上的成败得失,而是作品是不是抄袭这样至为简单的问题。严格来说,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文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道德问题,但却被许多人当成正常的、健康的文学批评来对待,如今回想起来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马桥事件真是中国文学的耻辱。只要读过《马桥词典》和《哈扎尔辞典》的人,都会对“抄袭”、“照搬”一说感到莫名的疑惑。虽然同样冠以“词典”的书名,但它们之间的差别实在悬殊,以至于要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还得花费许多心思。

马桥风波之后,韩少功后来又写出了《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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