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1/4页)

照这情况看来,自己得有“长期抗战”的心理准备了。

咚、咚咚咚~~手机传送出流行歌曲的乐声,梓旻掏出来一看,原来是小哥打来的!或许是他去探望那间书店老板的事,有下文了。

“喂?”

『梓旻,你人在哪里?妈说你外出了,也没告诉她你要去哪里。』

“呃……我说了你可别骂我。”用膝盖想也知道,母亲肯定不会允许的,所以她索性先斩后奏。

『快点说吧。』

“我人在新闻局前面。”把自己正在做的事告诉了梓仁后,梓旻赶紧添加一句。“小哥,你要替我保守秘密喔,不然妈一定会捉狂的。她本来就不赞成我写书,更别提我还抛头露面地来抗议了。”

『……你能瞒得了一时也不能瞒一辈子,何况你今晚不回家的话,她照样会生气的。我知道你很气愤,可是这件事透过法律途径解决,会比你这样抗议来得有效率多了。我不是答应过一定会帮你的吗?莫非你不相信小哥我的能力?』

“哥,有形的伤害,或许可以透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是无形的呢?好吧,即使我现在的笔名被封杀,现在的出版社倒闭不再出书,对我个人而言,只需再换个笔名,投到另一家出版社去就好了。可能我不会那么倒霉再被捉第二次,可是往后我却不知道该怎么样创作下去了。今天他们可以用『描绘未成年人与人性交』的无端罪名来封锁我一本书,明天谁知道他们会用什么样的理由,来封锁我另一本书呢?再这样下去,我写什么都不对,除非我写一本圣经。”

『那只是部分自以为能玩弄法条的人所制造出来的问题,我不会让他们得逞的,你要相信小哥我的判断。』

“你还是没听懂呢,哥。创作是一种思想,如果今天我说的话只要没有毁谤他人,就可以享有我想享有的自由。那么,为什么我以我的幻想所写出来的故事却不可以?我以为脱光光站在街头才叫猥亵,没想到有人说贩卖我的书就叫做猥亵,这是什么道理?就因为里面提到与未成年人的性行为?那么往后这类书籍都不可以出版了,是不是?”

深吸口气,梓旻摇摇头。“抱歉,我太激动了。我知道你想说什么,哥。检举不代表有罪,在检察官起诉前、在法官判决前,一切都有转圜的余地。然而我气愤的是,这个制度纵容了某些有心人,以他们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干扰创作自由,这是我没办法忍受的。”

一顿,梓旻苦笑地说:“只能说我太天真了。实施分级办法的时候,虽然让大家惊慌过一阵子,但是后来因为没有人被捉,所以大家就都没把它放在心上,也没人再继续讨论了。谁知道过了半年后,会突然冒出这种事,而我就成了第一头被牢杀的羊。往后,我不敢想象会演变成什么状况。未来我写小说时所感受到的恐惧与惊慌,大概是小哥无法理解的吧!”

『……唉,既然你这么坚持,我也不好劝阻你。如果不是我有工作在身,我会陪你去静坐的。』

“小哥有这份心就够了。对了,结果怎么样了?你和那间书店老板谈过了吗?”

『因为那间书店在高雄,所以我是请一位我过去的老同窗、现在在高雄开业当律师的朋友去了解的。在警局拘留了一晚后,现在老板已经返家了。其实老板如果在警察上门的时候,先行要求对方出示搜索票的话,或许问题会比较小。因为检方要先有罪证才能向法院申请搜索票,也就是他们会先视你的书中内容有无达到猥亵标准。以你的书为例,任何有脑子的人都不会凭那几行文字就动用到刑法的。』

“我听不太懂,这么说是警察不能捉,可是却跑去捉人了?”

『假使遇到一些不太遵守“规定”的,警方可能会以现行犯的理由,直接行动。可是书店老板曾说过,当时那本书是好端端地放在书架上,所以根本没有人在阅读。换句话说,纵使内容果真“猥亵”,但书既没有租出去,他们也就没有“散布”的具体罪证。除非书店将它翻开来,固定在那一页有“猥亵内容”的部分上头,再强迫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少经过时,都必须“公开欣赏”,否则也达不到所谓“公然陈列”的现行犯标准。很显然,这次他们是欺负了老板不太懂这些相关法规的关系。』

“……那,老板应该不会再被捉去关了吧?”

『我可以跟你保证,如果连你写的那种东西都达到猥亵的程度,那么更多国外文学名著,包括你刚刚所说的圣经,都算是猥亵了。』

“我当然知道自己写了什么东西,所以才会生气啊!怎么会有那么莫名其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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