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1/4页)

,还是得靠自己,作为担任政策、规划与发展计划司司长刚刚三四个月的我,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战斗。

我仔细研究了基布里亚等人视为尚方宝剑的联大37/214号决议,发现该决议并非如某些人宣扬的权力下放就是一切,而是在责成秘书长检查权力下放进展情况的同时,强调必须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来探究权力下放的可能性,等等。可见,基布里亚等人是各取所需地解释这个决议案,我的心里便踏实了许多。我又研究了1960年以来的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关于权力下放给五个区域委员会的一系列决议,特别是联大32/197号决议,发现技合部该下放的项目已经下放,未曾下放的都是不应该下放的。不过,我也清楚,有了这些决议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高枕无忧了,决议毕竟是人作出来的,是可以设法改变的。

巧妙迎战企图夺权的地区委员会(2)

1983年8月15日,工作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区域委员会都派得力的官员来参加,亚太经社会来人最多,技合部由我和另一位司长戈麦斯出席。会议一开始,首先讨论的就是方案和项目的下放问题。我代表该部作了发言。我着重指出:“在目前联合国系统各机构遭受重大财政困难之际,当务之急是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把钱用得得当,这也是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号召的精神实质。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诸如33/202,34/206,35/223,以及特别是37/214号等几个决议,都强调指出,权力下放只是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方法之一。技合部愿与各机构一道为此作出自己的贡献,并愿与大家一起根据联大37/214号决议逐节、逐条来详尽地审议必须采取的措施。”最后,我表示:“技合部愿与大家一起为拟出工作组的报告作出贡献,这个报告应该指出哪些领域应该立即采取行动。为此,工作组还应该讨论诸如集中权力、权力下放、加强管理与业务功能以及列出哪些方面需加强监督和控制,以利保证秘书长的全面领导。”

这是一篇以攻为守的发言,内容无懈可击,在座的区域委员会的代表们面面相觑,无言以对。接着,戈麦斯向与会代表说明,根据联大决议,技合部已将区域、次区域以及区域间项目的执行权下放给区域委员会,现在该部执行的国别项目是根据联大决议行事的。况且开发计划署强烈反对区域委员会执行国别项目,因为它们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作为不久前从开发计划署调到技合部的司长,他这个发言是强有力的。

在短兵相接的辩论之中,我和戈麦斯论据充分,寸步不让,使对方无还手之力。最后,法律事务部的代表从法律角度表示,技合部现在执行国别项目的依据是联大32/197号决议,如果区域委员会要把这些项目的执行权拿走,则需首先更改联大32/197号决议有关章节;在未更改之前,这些项目的执行权属于技合部。于是,与会的五个区域委员会的代表没有人再能理直气壮地发言了。工作组主席的结论性发言中,只一般性地提到会议注意到各方观点并记录在案,供起草报告时参考。显然,主张权力下放的人一无所得。我们在会上顶住了压力的消息传回技合部,大家非常高兴。

正常情况下,按照联合国官员的高度法律意识,五个区域委员会针对技合部的权力下放的活动应该就此偃旗息鼓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基布里亚这位执行秘书并未罢休。大约是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夏季经社理事会全会上,不明真相的巴基斯坦政府代表法里德(Shukat Qazi Fareed)发言,指名要求技合部将权力下放,将所执行的国别项目下放给区域委员会。他的发言很突然,凭我参加国际会议的经验,显然是有人想搞与此有关的提案,这是先期的舆论准备。我当时代表技合部参加该会,由于是政府代表的一般性辩论,未能举手要求说明情况。很巧,法里德是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参赞,在纽约我就与他认识。我便立即到他席位上去找他,问他知不知道技合部是在包括他所代表的国家,即巴基斯坦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成立的;并向他说明,技合部应该下放的项目都已下放,现在执行的国别项目如果下放,它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等等。他吞吞吐吐、支吾其词地表示,他自己并不了解情况,是基布里亚要他作此发言的。我即向他指出,如果再听到关于要技合部将权力下放的发言,我将要求在会上作出说明。他表现出有些尴尬,之后,未再就此问题发言,决议草案未见出笼。法里德在巴基斯坦常驻代表团任期届满后留居纽约,后来进入联合国秘书处。1996年我们到纽约探亲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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