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第1/4页)

所以,审美是无利害的,或者说,是超功利的,但同时又是能够带来快感的。这就叫“无利害而生愉快”。用康德的话说,审美带来的快感是“唯一无利害关系的自由的快感”。

唯其如此,美感具有普遍性。

我们知道,功利性的快感是没有普遍性的。大热天,走在路上,口干舌燥,我买一杯冰镇可乐自己一个人喝下去,很愉快,难道你也愉快(笑)?你长了工资我没有,难道我和你一样愉快?那除非我们是一家子,或者你会请我吃一顿(笑)。没吃上的还是不愉快(笑)。反正你得了好处,不能要求“普天同庆”,大家一起跟你乐,除非你把好处分给大家。功利性的快感只有功利的获得者才能享有,它没有普遍性。

二 美感的特征(3)

同样,生理快感也是没有普遍性的。四川人吃着又麻又辣又烫的火锅连说“痛快痛快”,难道怕麻怕辣的福建人、广东人也会愉快?洗蒸汽浴的人跳进冰水里大叫“刺激”,我们只怕会起鸡皮疙瘩。在这方面,没有普遍标准可言。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有的人喜欢生猛海鲜,有的人宁肯吃辣子夹馍。所以,口味无争辩。

美感却有普遍性。面对同一审美对象,我感到美,你也可能感到美。又岂止是“可能”,简直就是“要求”。也就是说,当你感到美的时候,你也是相信、认为、要求我同感此美的。如果不是这样,──当然恐怕多半不是这样啦(笑),你就会因此而失望、沮丧,甚至愤怒:你怎么会看不出?亏你还是教美学的!(大笑)

所以我要提醒大家,尤其是要提醒男同学们注意,当你的女朋友为某一个对象的美而陶醉时,你最好立即表示赞同和附和,千万不要表示不同意见,不要反对,不要扫她的兴。要不然,她一怒之下,弄不好就跟你“拜拜”了(大笑)。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美感有普遍性。为什么美感有普遍性,因为美是超功利的。你想啊,一个东西,对我们半点好处都没有,我们凭什么要感到愉快?不是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吗?现在我们无缘无故地愉快起来,岂不是有了毛病?于是,我们就只能假设,这个东西那里必然有使每个人都感到愉快的根据。正因为这个根据是普遍的,是人人共有的,是和每个个人的偏好、利害都没有关系的,因此,我们随便哪个人见到它,便都会莫名其妙无缘无故地感到愉快,感到美,就像我们见到1+1=2肯定要点头一样。

所以,在许多人心目中,美就像真,就像1+1=2一样,具有毋庸置疑的客观普遍有效性。没有人会愚蠢到在报刊上讨论川菜好吃还是粤菜好吃,但是,人们会为一件艺术品是不是美争得脸红脖子粗,甚至恨不得决斗。因为谁都知道,口味的快感是纯属个人、没有普遍性的。美就不一样了。它既然有着使每个人都感到愉快的根据,那么,你不感到愉快感到美,那就肯定是你不对!不对,就要帮助,帮助你提高认识。所以你看呀,那些自以为审美水平特高的人,总是无一例外地对那些被他们看作不懂审美的人,抱着居高临下的同情(笑)。

问题是,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只有逻辑和概念。逻辑和概念如果没有普遍性,就不是逻辑和概念。逻辑和概念的普遍性表现在,它们是抽象的、客观的、铁面无私的。不管你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一样的统统都是1+1=2。所以,它们也是不能给人快感的。美和美感却不一样。它是感性的、具体的、形象的、有个性的、千姿百态和千变万化的,是能够使人愉快也必须使人愉快的,跟逻辑和概念完全不一回事。这就叫“非概念而又有普遍性”。

这就奇怪!不是概念,为什么会有普遍性?没有利害,又为什么会给人快感?逻辑判断因为超功利,所以不能给人快感;感官判断因为非概念,所以没有普遍性。这都讲得通。审美判断既超功利又非概念,既生快感却又有普遍性,岂非咄咄怪事?

为此,康德又进一步分析了审美的原则。

三 审美的原则(1)

对于审美的原则,康德也提出了两个契机,这就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和“共通感”。

康德认为,当我们问一个事物为什么存在时,也就有了目的论的问题。一个判断既然是判断,那就一定有自己的目的。感官判断、事实判断、逻辑判断、道德判断,都有判断前的目的。事实判断要问是不是,逻辑判断要问对不对,道德判断要问好不好,感官判断要问舒服不舒服。但是舒服不舒服,要看你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要凉快凉快,当然有电扇吹,有空调,是舒服的。如果相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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