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 (第1/4页)

钱不还还告别人。这样上级要马虎一点的话就会把案子否了。当然,这只是个例子,实践中要复杂得多。

高手一般都很善于寻找证据中不完善的地方,然后钻一下牛角尖,比如有个人伪造公章骗银行的贷款,什么证据都齐全了,结果检察院问为什么没有刻章的人的证言,警察会说,街上刻章的人都是流动的,实在找不到。如果检察官收了黑钱的话便会说:“好!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退回去再来,时间不够就先取保候审。”这样操作警察连个刺都挑不出来,只能自认倒霉。

在法律解释中也是如此,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对法律进行解释。目前所有的判决书都要求罗列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一个法官打算枉法裁判的话他显然不会在判决书里明说自己收了被告的钱是判其无罪的主要理由,反而会力图表明其判断的事实基础和依据的法条是可靠的。比方说同样是侵吞了单位一百万公款,如果那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贪污罪,足以被判处死刑。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最重的也就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我们国家的法律在什么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面一直没有权威的全面的界定,这就给某些高手发挥的空间了,他尽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在学术界的人脉把被告的地位解释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让其逃过一死。即使有人来查也尽可以说自己是学艺不精,再加上学术界本来就此方面存在争议,完全可以做到万无一失,要是你能力不强无法自圆其说别人自然会猜出是拿了黑钱。

写上这么多其实也就是为了说明两点:一、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需要人来解释,很多试图通过呼吁修改现行法律来改善司法状况的人们恰恰忘记了不同层次问题应在不同层面解决的道理。二、不解决监督和制约制度问题,即使把公检法的人员全部换成硕士都没用,只能养出一帮高学历的王八羔子。

那段时间对整个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了全方位的理解,在我看来,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毕竟是发展的主流,但吃、拿、卡、要的行为也远比我想像的要多。怎么说呢,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对司法界的理想期盼是:“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上班以后领导对我们的要求是:“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然而真正经历过很多无奈后自己只能对现在的司法界发出如下感慨:“好多菩提树,好多明镜台,本来好多物,处处是尘埃。”

坐台女生、同流合污与死水微澜

毕业两周年的时候,大学同学之间也举行了几次聚会。这时候互联网的泡沫已经破灭,几位在网站拿着万元月薪的同学不是去了其他IT公司就是转行到报社做了编辑,其他的同学也各自在银行、证券和海关领域混得不错,偶尔谈起工资待遇来,居然我还是最低。几个朋友打趣说:“你们搞经济犯罪的不知道油水多厚,你小子怎么混得一个月才一千多块钱啊。是不是拿我们蒙事儿啊?”我只能苦笑不语。

其实也见过某些同事在外面一掷千金,那些与实际收入不相称的钱的来路大家都是不说自明。说实在的,经历过分离培训的事件后自己也曾有过自暴自弃的想法。一次我正在逛商场,手上一个案子里的嫌疑人的哥哥打我手机,那小子不知道从哪里弄到我的手机号,开口就说:“出来坐坐嘛,你们这次搞得太绝了,不就是弄了银行一点钱嘛,就把人抓了,其实我们的钱多了去了。这样,我给你八万块,想办法让我弟弟取保候审如何?”自己当时正在为买哪款洗衣机便宜而费神,此刻真的有些动了心,好一番心猿意马才约束住了自己。后来这个案子在起诉环节被连续退查了两次,还是不得不放人。鬼知道是哪个环节被打通了。

一天,有位领导的公子找我帮忙给他朋友看个合同,完毕后说带我到本地的一家夜总会见识见识,我坚辞不去,称自己向来对那种地方有抵触情绪。公子骂道:“你们这些大学生清高什么,那里面坐台的女大学生多着呢。”我不信,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就跟着他去了。

公子把我带进一个很豪华的会所,一进门就感觉到一种奢华萎靡的味道,里面的服务生全部穿着海军衫,放眼望去到处都是美女。我心想这要是把大胖和大飞这帮家伙带来,还不把他们的眼珠子给看掉下来,难怪二胖对来这种地方一直是津津乐道。订好包房,坐定,叫了啤酒点好歌。公子问我是找双胞胎姐妹陪唱还是找大学生陪聊,我当时坚持不相信大学生会干这个,就说:“让我看看你们这里的大学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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