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 (第1/4页)

夏天一边看着深汕高速公路上的景致,一边在心里想道:“一个李加盟,在深圳和汕尾成立了多家公司,在深圳融资后,深圳的公司就逐渐不再经营了,转而在汕尾所开公司经营。因此,在深圳的公司人去楼空,而在汕尾的公司的生意却是风生水起,经营正常。而且一栋高层的商业大厦已经在打桩基。细细分析起来。还不太像经济诈骗案件。一切都是那么自然,做得那么天衣无缝。一个私营企业老板,就这样弄走了市民银行3700万元贷款本金,目前欠利息1250万元,本息合计已经是5000万元大关了。这是一个多么深刻的教训哪!”

想到这里。那官场上不倒翁冯老刀副行长,还在当他的信贷处长的时候。在信贷专业会议上讲话的情景又呈现在夏天的脑海里:“我们给私营企业贷款五万元收不回来。与给全民企业2000万收不回来,是不同的概念。给私营企业、个体户,虽然只有五万,但是没有收回来就有可能落入个人腰包,甚至怀疑在这五万中你拿了多少?组织上要追究起你来是没完没了的;而国营企业呢?是左右手和两个口袋的问题,好歹还是国家的吗!……”

人们在思考着。车轮在奔驰着,时间在飞逝着,普罗大众的日子还一样的过着……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所在地罗湖区,是深圳建立特区的前身——宝安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特区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是深圳商贸活动最繁华的地带,罗湖法院也承担着相当繁重的审判任务。这从另一方面看,也锻炼了不少法官,判出了不少高质量的案件。到了今天,人们仍然不难在中央台的《法制生活》、《今日说法》等著名栏目中,找到罗湖法院所判的案例。此外,也发表了不少法学研究的论文。可以说,罗湖法院在深圳乃至广东或是全国来说,都是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法院。

话说那天王永寿回到罗湖法院,向庭长和主管院长汇报了汕尾之行,谈到查封了土地的同时,还查封了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加盟为法人代表的汕尾其它公司。法院领导的神情开始严肃起来,在认真地听王永寿讲完。

后来,罗湖法院的官方看法是:“第一,该地块在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抵押的情况下,又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里面有没有李加盟与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故意骗银行贷款的问题。譬如在准备抵押之初,就已经超期未交应交的地价款?这是查封李加盟其他财产的重要前提;第二,李加盟在汕尾的公司当中,是独资,还是股份制的?如果是后者,他占多大的股份?第三,在深圳市民银行的四家支行办理贷款的企业与他在汕尾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度如何?也就是说,是不是李加盟的汕尾的公司充当了李加盟在深圳公司所取得贷款后的资金的转移帐户?而且要注意区分转移资金与正常生意资金往来的界线。在上述几点没有确切答案的条件下,查封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和企业则显得有点勉强,尽管公司法人代表同为李加盟。”

第二天,王永寿将上述意见转达给了市民银行法律处的杨阳。于是,涉及四个支行工作面的查清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贷款资金去向的查帐工作便在市民银行内部紧张地开展起来了。

实际上,李加盟如果有心做手脚,要中规中矩地避开罗湖法院所述的深圳五湖四海公司与汕尾的公司的关联问题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那就是:当贷款做下来以后,明知要将款打到汕尾去,但是不急,先在深圳的几家公司兜一圈再回去,不就只浪费几张支票的事吗!

事情果真如此:市民银行几家支行折腾了几天,拿了一大堆材料给罗湖法院判断,最终没有认定必然关联。而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举措,在深圳又是屡见不鲜的,说句不好听的,或许是汕尾国土局学了深圳国土局的经验才采取的措施也未可知。

于是,这些案子在法院再放了一段时间,便中止执行了。

可惜市民银行就这样在一家私营企业身上,说得更确切一点是在一个老板身上,送给了他5000万元,也没有人听到他说一句:“谢谢。”

正是:

君子之交淡如水,大智若愚不言谢;

你送给我五千万?丢在那儿放着吧!

稍待兄弟心情好,建栋大楼让你夸;

来年你若汕尾转,我请你喝功夫茶。(未完待续。。) 第二天,夏天一大早来到湖贝支行,叫上先已到达的任尔为开着支行的面包车,首先到了市民银行总行接到资产防损部的罗英国、陈山石和法律处里主管与罗湖法院协调工作的女律师杨阳。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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