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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武装力量,解散德国的总参谋部,拆除德国的军事设备和军事工业,扫灭纳粹党、纳粹的

法律、组织和制度,在一切领域中清除纳粹和军国主义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惩

治战犯。雅尔塔会议根据同盟国领导人历次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决定于1945年4月25

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大会。

4月25日,在旧金山歌剧院院内,50个国家计282名代表和世界各地的政治家、

外交家、记者等共五千多人,出席了历史上最庄严的大会。中国作为五个发起国之一,派出

了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为首的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成员中还有中国

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

大会开幕时,美国总统杜鲁门在首都华盛顿通过广播向大会致词。然后,首届联合大会

主席,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致词说:“和平必须世界之合作力量,在此无折衷之余地。我

们必须负起世界合作之责任,否则,我们势必将负起另一次世界大战之责任。人类最深切的

希望、最崇高的目的——持久的世界和平——现在正在此间托付于我们之手。我们亦为新道

路之开拓者,将来必有许多障碍与危险,我们必须以谦虚而坚决之态度从事我们的工作。”

经过两个月既有矛盾,又始终没有丧失友好气氛的争辩和讨论之后,大会结束前通过了

《联合国宪章》。6月26日晨,代表依次在《宪章》上签字,由于国家很多,这一仪式共

进行了八个小时。同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这一天便定为〃联合国日。”

就在联合国制宪会议上,各国代表就一系列审判战犯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由于

各国人民的迫切要求,在6月22日举行的伦敦会议上,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于8月8

日正式缔结关于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起诉和惩处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其后不到两

个月,有二十多个国家陆续加入这项协定。

此协定共列出如下七项条款:

第一条依照德国管制委员会的决定,应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

第二条本协定所述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权限和任务均规定于所附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

之中,条例为本协定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签字国均应采取必要步骤,以对掌握在其手中而应交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首

要战犯进行起诉理由的调查,并为审判作好准备。

第四条在莫斯科宣言中所规定的,关于解送战犯至其犯下罪行所在地的国家的决定,不

受本协定影响。

第五条联合国各成员同政府得以通过外交途径向联合王国政府递交声明参加本协定。

第六条为审判战犯而已经设置或即将设置在任何一个盟国领土上的,或设在德国的国家

法庭,或占领区法庭的权限和审判权的规章均不受本协定影响。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有效,有效期应为一年。

另外,协定还附有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条例共有起章三十条,对设置法庭的

目的、任务、法庭的职能、机构、管辖权乃至经费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详尽的阐述,使

即将进行的审判首先有了公正、客观的法律基础。

在某些人看来,这场审判也许根本多此一举,战争的胜利者审判战争的失败者,无疑不

可能败诉,而法西斯罪人对世界人民犯下的罪行实在罄竹难书,对他们处以任何刑罚也不为

过,何必要费此周折?其实不然,如果真的只由战胜国自行对少数人加以惩罚,或是以〃战

争乃国家行为〃为理由将战争责任者赦免,都很难起到警世作用。回首历史上每次战争,每

当结束时,总是强制战败国赔款和割地,没有分清战争的责任,对战争罪行未进行应有的惩

罚。战争一结束,战败国立即又后厉兵秣马,伺机再起,洗去失败之耻。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希特勒就是利用德国人民对凡尔赛和约的不满,煽动民族复仇

主义和民族沙文主义,在日耳曼人争取〃生存空间〃的口号下,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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