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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决定这项争论的主要考虑之点是:虽然官长关于宗教的见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点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内心里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着他走。无论我要走什么样的道路,只要它违反我的良心的指示,便不可能把我引进那幸福的圣所。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对于一位不信者来说,袭用另一个人表示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诚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众所公认的良药,如果患者刚一服下就从胃里吐了出来,它对患者是不起作用的。强行将药物塞入患者的咽喉,如果他的特殊体质会使它化为毒药,那也是毫无用处的。简言之,不管在宗教里有些什么东西值得怀疑,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

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便会自愿加入;如果他们不相信,即便是加入了,又有何益?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等一类借口是何等的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愿意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的。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至此,我们终于使人们在宗教事务上摆脱了彼此间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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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52

切约束,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他们应当如何去做。所有的人都知道并且承认,应当共同礼拜上帝。那么,为什么他们反倒要互相强迫去参加公共集会呢?自由结合的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其目的是因为他们集合在一起,不仅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也是为了向世界表示他们崇敬上帝,并以问心无愧的、上帝能予领受的方式礼拜神圣的上帝;最后,也是为了通过纯正的教义、圣洁的生活和体面的礼拜形式,把其他人吸引到纯正宗教的博爱中来,完成那些相互独立的私人不能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把这些宗教团体称为教会。我认为,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因为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而且,在这件事情上,国教与其他各独立教会之间都是一样的。

但是,鉴于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需要特别加以考虑,那就是:教会的外部形式和崇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

因此,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必须把这两件事情分开来加以讨论。

关于外部礼仪,首先,我说官长无权以法律给他自己的教会,更不必说给其他教会规定用以礼拜上帝的任何礼仪形式。这不仅因为这些教会是自由的团体,也因为无论人们怎样礼拜上帝,都只有在他们自己确信那种方式能够为上帝所悦纳时,它才是正当的;反之,非出于这种信念去做的任何事情,其本身便注定是不可取的,也是上帝所不予接受的。

因此,把这些违反人们自己判断的事情强加于人,事实上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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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论宗教宽容

迫他们怒犯上帝。既然任何宗教的宗旨都无非是为了取悦于上帝,而宗教自由则是达到此种目的所必须的,所以,那种做法便显然是最荒唐不过的了。

但是,人们或许会由此得出结论:我否认官长对于无足轻重事情的一切权力,而如果连这种权力也不承认的话,那么,立法的全部实质便都被取消了。不,我当然承认无足轻重的事,也许只有这些事情,是从属于官长的立法权限的。

但是,这决不是说,官长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关于任何无足轻重的事情的法律。

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

如果某件事情对于社会是无用的,不管它是怎样的无足轻重,却不能立即以法律予以确认。

但是进一步说:某些就其自身性质说再也不能更加无足轻重的东西,一旦它们被用到教会和敬拜上帝上时,那就超越了官长的职权范围,因为采用这些东西与公民事务无关。

教会唯一的宗旨是救人灵魂,它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或它的任何成员都毫无关系。在这些宗教集会上采用或摈弃任何礼仪,对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既不会有利,也不会有害。例如,我们假定,用水为婴儿施洗这件事情是无足轻重的;又假定,官长认为儿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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