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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14

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则靠暴力。二者的性质是:当一种结束时,另一种便取而代之。但是,我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各国宪法中关于官长权力的不同规定。我只知道,当争端发生而又没有一位法官加以裁决时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于是你会说,官长既是强者,他的意志自然要占上风,并按他的观点去实行。

这是无疑问的。

但是,这里的问题与事件的可疑性无关,而在于权利的准则。

还是让我们具体地讨论吧。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但是,这种事例在任何教会里确实很少见。因为没有哪个宗派会疯狂到一种程度,竟会将那些分明要瓦解社会基础的东西当作宗教教义去传授,从而要在全人类的公论面前受到谴责,还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荣誉,他们的一切都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加诡秘、对国家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恶就是:人们在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宗派谋求某种特权时,是以某种特别富于欺骗的言辞为掩饰,而在实际上却践踏社会的公民权力。例如,我们找不到那个宗派明目张胆地向人们传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宗教上与君王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君王,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国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

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

例如,有人宣称“对异端派不应遵守信用”

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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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论宗教宽容

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信义。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教会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国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将自动失掉王权和王国。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国王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教籍的权力作为其教阶组织的特权对王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上帝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白自己是真正虔敬和忠于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认为忠实的、虔敬的、正统的人,老实说,也就是认为他们自己在公民事务方面享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为借口,对那些与他们的教会毫无关系的人们提出享有任何形式的权威的人,我认为,这些人也同那些不愿承认和教诲在纯属宗教事物方面对所有人实行宽容的责任的人一样没有权利得到官长的宽容。

因为这一切及其类似的教义除了说明,他们可以并且随时准备夺取政府,并把他们的臣民同胞的财富据为己有外还有什么呢?以及除了说明,他们只是在自己尚未强大得足以实现这种目的之前才请求官长给予宽容之外,还有什么呢?

其次,如下的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入会者事实上就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因为这就意味着官长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并且看起来是容许招募他自己的属民参加外国的军队,来反对他自己的政府。这种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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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34

与教会之间所作的轻率而荒谬的区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解决的办法。尤其在二者都同样从属于同一个人的绝对权威之下时更是如此。这个人无论在纯宗教事务还是在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方面,不仅有权说服他的教会的成员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够以永遭炼狱的痛苦相威胁来发号施令。下述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即: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则是基督教官长治下忠实的臣民,与此同时,他又承认自己要盲目服从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①,而后者又完全服从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随心所欲地编造伊斯兰伪神谕。

这个生活在基督徒中间的穆斯林,如果承认国家的最高官长同时也是他的教会首领,他就是更加明确地背弃了他们的政府。

最后,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

诺言、契约和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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