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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对不幸的补偿,很容易转化为对怠惰的鼓励。另一方面,权利这样东西是由成功者和失败者同样享受的。它不是在赛跑中让弱者先跑几步,强者慢跑几步,而是在和命运的赛跑中,强弱双方都要跑同样距离。这使我们接触到一个真正的问题:所讨论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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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99

类措施到底应被当作慈善措施还是正义措施,当作集体仁爱的表现还是对一种普遍权利的承认?充分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复杂的、在某些方面崭新的经济概念和社会道德概念,我在本章内无法细谈。但是我将尽力把社会和经济正义概念大致说明一下,因为它们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基础。

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妨指出:无论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实践中,现行英国《济贫法》是承认每个人对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的权利的。穷人可以找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必须给他食物和住所。单单根据他是人就有需要这一理由,他对公共资财有留置权。但是,这种留置权只有在他赤贫如洗的时候才起作用,他只有符合政府机关规定的某些条件才能行使这种权利,这在济贫院实行审查后意味着丧失自由。

“1834年原则”是贫民的命运必须比独立劳工差。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当代观念的改变,说按照较新的原则,社会的责任是保证使独立劳工的命运比贫民好。本着这个宗旨,对公共财富的留置权扩大和改革了。行使这种权利,并不产生丧失自由的惩罚性后果,除非个人方面证明有侵犯他人权利行为或玩忽行为。基本论点是,在一个像联合王国那样富裕的国家里,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充分办法以对社会有用的劳动来获得经验证明过一种健康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支援。如果在工业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办法供应不足,他就可以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权利的名义要求用国家资财来弥补。

财产权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对财产是不是还有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经济制度,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使巨大的不平等永久存在,这种经济制度是不是根本就错了?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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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人生下来除了他们能靠劳动挣得的东西外一无所有,而少数人生下来却拥有超过无论哪个有功劳的人的社会价值的东西,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默认?在一种合理的经济道德方案中,我们应不应该允许社会成员有一种真正的财产权,可以对公共资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说,这个主意不错,但是撇开伦理道德不谈,不大幸运的人又能依靠什么资财呢?英国几乎没有集体财产可供这种用途。英国的岁入靠的是税收,到头来只能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对富人征税,人们会说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慈善,而是赤裸裸的掠夺。

对此我要回答:公共资财枯竭是严重经济失调的征兆。

我要说,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某些财富,例如城市和城市周围的地租,主要是社会创造的,只因过去时候政府处理不当,才落入私人手中。财富的其他巨大来源是金融和投机活动,往往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只因为我们的经济组织有缺陷才成为可能。其他原因是我们的酒法以及允许市政服务由私人操纵的老的做法所造成的部分的垄断。通过继承原则,这样积累起来的财产代代相传,其结果是,一小批人生下来就到手一份文明的物质利益,而为数众多的人可以说“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

这个制度必须彻底予以修改。

人们强调说,这种状况下的财产不再是一项每个人都能据以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制度,而是成了一样工具,工具的主人能按照他一般都能自己规定的条件来支配他人的劳动。这个倾向被认为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协同一致的财政、工业和社会措施来加以纠正,这些措施能增加社会所掌握的共同财富,并如此地使用,让所有那些不因懒惰、伤残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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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101

而丧失有利地位的人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早期曾有过形形色色的公社,在这些公社中,每个人生下来都各得其所,每个人都获得一份公地。在消除这项制度的最后残余时,经济个人主义为巨大的物质进步奠定了基础,但却以人民大众失去幸福为巨大代价。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是消灭财产,而是使社会的财产概念在适合现代需要的条件下恢复其正确地位。

要做到这点,不能用我们在古代史上听见过的那些生硬的重新分配方法,而只能用下述方法:把财富的社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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