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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之位,在国王之上;教士于教令令而有独立之地位,之位,在平民之上,常享特且能以权力临教会。

旅行法权,免常务。律也,一切阶级皆平等,教士不能有特优之权。

六、国家所委于教会者,仅宗教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会管教育耳。若学校,则国家之之;各专门学,亦归宗教势学校也。一切专门学,皆脱力范围。宗教之羁绊,国家保护其自由。

七、无公法、私法之别,无属地所行之主权,殆如私管业之七、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极分明,财产。君权者,一家族之权公权与公务相倚。

也。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国权破碎八、国家者,自国民而成者也,但分离,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中央统制之权仍存于国家。

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国家因国民的基础,其范围市府,逐渐推移,法律之组日趋广大。法律亦以国家统织极散漫。一之精神,施平等于全体。

九、代议选举之权,由身分而异,九、选举之权,达于人民全体,其贵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势力,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法律亦因阶级为区别。国而为一。

十、诸侯自保其家国,故盛行保十、全体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护政略。国家主仅,偏于一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权方,细民不能享自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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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梁启超文集

甲 中世乙 近世十一、国家无意志,无精神,只十一、国家自有知觉,循至善之由于天性与趋势而决行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议别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择为根柢。

法律以习俗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列表如下:甲 欧洲旧思想乙 中国旧思想丙 欧洲新思想一、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其为人民而立,更一、国家及君、人民,一、国家及人民,皆不俟论。故人民皆为神而立者为君主而立者为国家之主体。

也,故神为国家也,故君主为国(十九世纪下半之主体。家之主体。纪之国家主义,亦颇言人民为国家而立,然与旧思想有绝异之点,另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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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731

甲 欧洲旧思想乙 中国旧思想丙 欧洲新思想二、国家与人民一二、国家与人民,全体。国家者,活然分离。国家二、人民之一部分,物也(以人民非者,死物也,私与国家有关系。死物故)

,公物物也,可以一人国家者半公私也(以人民非私独有之,其得之之物也,可以据物故)

,故无一也,以强权以优为己有,而不能人能据有之者。

先权。故人民之一人独有。人民之盛衰,与盛衰,与国家之国家之盛衰,如盛衰无关。影随形。

三、治人者为一级,治于人者为一三、有治人者,有治级,其级非永定于人者,而无其三、治人者为一级,者,人人皆可以级。全国民皆为被治于人者为为治人者。但既治人者,亦皆为一级,其地位生为治人者,即失治于人者。一人而即定,永不得治于人之地位;之身,同时为治相混。即为治于人者,人者,亦同时即即失治人者之为治于人者。

地位。

四、帝王及其他统治权,非天之代理,四、帝王代天临民,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帝王之权即神者,而天之所委天之所委任,而权,几与神为一任者,故帝王对民之所委任;故体。于天而负责任。统治者对于民而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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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梁启超文集

甲 欧洲旧思想乙 中国旧思想丙 欧洲新思想

五、政治与宗教,各五、政治为宗教之附五、宗教为政治之附有其独立之位属物。属物。置,两不相属。

六、公众教育,权在六、公众教育,权在六、无公众教育。

教会。国家。

七、立法权在一人(君主)

,其法以七、立法权在少数之七、立法之权在众人古昔为标准。

人(君主及贵族)(全国民)

,其法(或据先哲之其法以神意为标以民间公利公益言,或沿前朝之准。为标准。

制,或仍旧社会之习惯。)

八、公法、私法,界八、无公法、私法之阶极明。国家对别。国家对于人于人民,人民对八、与中国旧思想略民,有权利而无于国家,人民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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