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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对于君劢、在君的主张,觉得他们各有偏宕之处。

今且先驳君劢。

君励既未尝高谈“无生”

,那么,无论尊重心界生活到若何程度,终不能说生活之为物,能够脱离物界而单独存在。

既涉到物界,自然为环境上——时间空间——种种法则所支配,断不能如君励说的那么单纯,专凭所谓“直觉的”

“自由意志的”来片面决定。君劢列举“我对非我”之九项,他以为不能用科学方法解答者,依我看来什有八九倒是要用科学方法解答。他说:“忽君主忽民主,忽自由贸易忽保护贸易等等,试问论理学公例何者能证其合不合乎?”

其意以为这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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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观与科学54

题既不能骤然下一个笼统普遍的断案,便算屏逐在科学范围以外。殊不知科学所推寻之公例乃是:(一)在某种条件之下,会发生某种现象。

(二)欲变更某种现象,当用某种条件。

笼统普遍的断案,无论其不能,即能,亦断非科学之所许。若仿照君劢的论调,也可以说:“忽衣裘忽衣葛,忽附子玉桂忽大黄芒硝,试问论理学公例何者能证其合不合乎?”

然则连衣服、饮食都无一定公例可以支配了,天下有这种理吗?殊不知科学之职务不在绝对的普遍的证明衣裘衣葛之孰为合孰为不合,他却能证明某种体气的人在某种温度之下非衣裘或衣葛不可。君劢所列举种种问题,正复如此。若离却事实的基础,劈地凭空说君主绝对好,民主绝对好,自由贸易绝对好,保护贸易绝对好,当然是不可能。却是在某种社会结合之下宜于君主,在某种社会结合之下宜于民主,在某种经济状态之下宜自由贸易,在某种经济状态之下宜保护贸易,那么,论理上的说明自然是可能,而且要绝对的尊重。

君劢于意云何?难道能并此而不承认吗?总之,凡属于物界生活之诸条件,都是有对待的,有对待的自然一部或全部应为“物的法则”之所支配。我们对于这一类生活,总应该根据“当时此地”之事实,用极严密的科学方法,求出一种“比较合理”的生活。这是可能而且必要的。就这点论,在君说“人生观不能和科学分家”

,我认为含有一部分真理。

君劢尊直觉,尊自由意志,我原是赞成的,可惜他应用的范围太广泛而且有错误。他说:“常有所观察也、主张也、希望也、要求也,是之谓人生观。

甲时之所以为善者,至乙时则又以为不善而求所以革之;乙时之所以为善者,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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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梁启超文集

时又以为不善而求所以革之。“君劢所用”直觉“这个字,到底是怎样的内容,我还没有十分清楚。

照字面看来,总应该是超器官的一种作用。若我猜得不错,那么,他说的“有所观察而甲乙丙时或以为善,或以为不善”

,便纯然不是直觉的范围。为什么“甲时以为善,乙时以为不善”?因为“常有所观察”

;因观察而以为不善,跟着生出主张、希望、要求。

不观察便罢,观察离得了科学程序吗?

“以为善不善”

,正是理智产生之结果。一涉理智,当然不能逃科学的支配。若说到自由意志吗?他的适用,当然该有限制。我承认人类所以贵于万物者在有自由意志;又承认人类社会所以日进,全靠他们的自由意志。但自由意志之所以可贵,全在其能选择于善不善之间而自己作主以决从违。所以自由意志是要与理智相辅的。若象君劢全抹杀客观以谈自由意志,这种盲目的自由,恐怕没有什么价值了。

(君劢清华讲演所列举人生观五项特征,第一项说人生观为主观的,以与客观的科学对立,这话毛病很大。我以为人生观最少也要主观和客观结合才能成立。)

然则我全部赞成在君的主张吗?又不然。在君过信科学万能,正和君劢之轻蔑科学同一错误。在君那篇文章,很象专制宗教家口吻,殊非科学者态度,这是我最替在君可惜的地方,但亦无须一一指摘了。在君说:“我们有求人生观统一的义务。”又说:“用科学方法求出是非真伪,将来也许可以把人生观统一。”

(他把医学的进步来做比喻。)我说,人生观的统一,非惟不可能,而且不必要;非惟不必要,而且有害。要把人生观统一,结果岂不是“别黑白而定一尊”

,不许异己者跳梁反侧?除非中世的基督教徒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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