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部分 (第1/4页)

有着「世界级社会运动」这面好看招牌的废除死刑运动,在各国大人物的「保证够上流」加持下,渗透了法院。由于上流人士也会努力只让跟自己一样爱吃饭聊天的上流人士往上升迁,把坚持站在老百姓那一边的人压在司法系统底层,所以越是高等的法院被渗透得越彻底,抽签抽到支持废除死刑法官的机率也越高。

于是有一连串残忍的杀人犯,依照提倡废除死刑者所推广的「无罪推定」、「罪疑惟轻」原则,以有点理智就无法认同的理由免于死刑。

像是入室窃盗杀死屋主少妇,不但数度折返掠夺财物、意图盗领存款,还性侵尸体并烹煮毁尸,最高法院法官判免死的理由是他的奸尸行为证明他(虽然有女友还是)爱着(和他之间的关系只能说是单方面被骚扰的陌生人的)被害人不禁让人怀疑,要是没有奸尸,犯罪过程不那么非人一点,法官是否反而会判得比较重?

对于「犯人深具悔意所以给其自新机会」的标准,从原本的「取得被害者家属原谅」,变成「取得法官原谅」。只要在法官面前有(对着法官向不可能出庭的被害人)道歉,就算一出法院大门就立刻羞辱死者,也没有关系。这样法官还认为太严格,已经变成了只要是活人,就算当庭恐吓要杀光幸存者也无所谓,一律都有悔意。法官认为他可能会在未来突然懊悔,所以要预设他懊悔了。至于法官是否要负责保证他未来绝对没有机会实现他的恐吓?那是社会的责任,不是法官要负责的事。

由于蓄意杀人是本国判死刑的要件之一,所以法官改变了能认定是蓄意杀人的基准。只要有理由,不管那个理由是什么,都算成是非蓄意杀人。比方说因为不想被警察抓到所以拿鎗射击倒地警察的头,这是为了拒捕才杀人,不是为了杀人。比方说因为强奸被害者时被害者挣扎,于是勒死被害人弃尸荒郊,这是因为怕被发现才杀人,不是为了杀人。比方说可以想见,就算是因为想试试杀人的感觉所以杀人,也不是蓄意杀人,而是为了想体验刺激才杀人。

由于情节重大也是判死刑的要件之一,所以虽然犯罪率没有下降,国民夜不安寝,各种惨无人道的事情一再发生,本国在判决书上被称为「情节重大」的刑案件数还是大量减少。

由于智能障碍是减轻刑度的可行理由之一,所以虽然众多杀人犯即使事前有作出规划,能够正确使用工具,诱骗被害人到无法求援的地点动手,事后能和警方斗智脱罪,准确评估风险损益选择要犯的法条,本国在判决书上被肯定为「有智能障碍」的刑案件数还是大量增加。精神失常同上。

假如以上方法全都不管用,还是判死了,最高法院还可以想法设法挑检察官的毛病,借口有「足以影响量刑的瑕疵」,让案件更审。比方说,要求检察官查清楚,这个犯人是在拿走财物之前就想杀死被害人呢?还是之后?要是又判死了,下次就要求检察官查清楚,这个犯人用了哑铃和电磁炉砸被害者的头,到底是哪一个砸死人的呢?要是又判死了,再来要求检察官查,偷走的财物里有没有身分证和提款卡呢?再来要求检察官查清楚,窃盗和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民间出现了各种打油诗。「一审死刑,二审减半,三审猪脚面线。」猪脚面线通常是大难过后,毫发无伤时在吃的。

即使成功闯过重重难关死刑定谳,由于世界各大「先进」国都要求废除死刑,一面说绝对不会施压干涉他国内政,一面说不废除死刑就要在外交经济等各方面加以打压,所以死刑犯都好好的以纳税人的钱养在牢房里。政府技术性废除死刑。

那是废除死刑运动在本国最为成功的时光。国内虽然存在着反对者,且多数民意站在反对那边,不过对政策的影响力远远不及支持废除死刑方。

然后就发生了那起案件。

一个男子因为找不到工作,想说去吃牢饭好了,决定犯罪。

这在本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经常有人想吃牢饭所以故意犯罪,过年前这种情况尤其多。他们会跑去抢劫商店,手上拿刀,看起来却只像是打算切水果,毫无杀气。因为目的是吃牢饭,也不会抢多少钱。有人抢到香烟跟零嘴就满足了。有人抢劫时先向店员道歉,店员看他如此和善,根本不觉得有必要报警,于是他只能自己去警察局自首。过去这些案件都不会有人因此流血。

而在那起案件里,犯人用玩具引诱十岁男童到无人的地方,然后一刀割断孩子的喉咙。一个无辜的孩子就这么死了。

那只是个普通老百姓家里普通的孩子,家长需要为了养活孩子努力工作,而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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