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部分 (第1/4页)

对于在天子面前展示风采的时刻,李佑不会轻易放过,十分详细而又深入浅出的奏道:“贪赃罪名分为数种,此案疑难之处在于,是以监守自盗论处,还是以受财枉法之罪论处。

如若户部知晓此事,那该案罪行就不称为偷运私盐,无论如何,户部是代表了朝廷管盐事。故而依大明律,案犯属贪赃中的监守自盗之罪,并另行追究户部。

大明律亦有,各类贪赃中,凡不枉法之罪不处死刑,监守自盗并非枉法,所以以监守自盗半罚,只须抄家退赃。

如果户部被隐瞒不知,则案犯行类同偷运私盐的盐枭,依大明律,属于官员受财枉法之罪。大明律另有条文,官员偷运盐与私盐贩同罪,以其贩运私盐数量,乃死罪无疑。

故而臣半曰:以犯赃入罪,按例要削籍为民,并抄没家产,永不叙用。亦或以私盐入罪,按律当斩,家中男丁戍边,女眷发卖教坊司。

这其中关节,在于户部是否知情,直接关系到案犯以何种罪名入罪。人命关天,我大明自皇祖以来,向有慎刑之说,故而臣不能不慎重!之前数〖日〗本官并非推诿拖延,而是理不清户部在其中有多大责任!”

李佑的司法解释,权威的不能再权威了,一口一个大明律,那是太祖皇帝颁布的,原则上足以压倒一切。除非搬出同样是太祖皇帝颁布的司法解释宝典明大诰。

但明大诰是所有大臣都想丢到故纸堆里,并让它永不见天日的玩意。如果官员们还想体验被扒皮抽筋刺面砍手剁脚的话,明大诰里可是都有。

话说李大人苏州和扬州做官,前后加起来有两年功夫。期间不是当推官就是亲民官,几乎没有不和刑名狱案打交道的时候,熟能生巧后对案情轻重判法有着下意识的直觉,这是大多数高居庙堂的衮衮诸公所不具备的。

接受两淮盐案的当时,李大人就感到丁前运使的罪名可轻可重,如果按贪赃论罪应该不会处死,只要不贪污存粮,近些年没听说过哪个官员因为贪赃被处死的,这是大家的普遍认识。

但此外也可以按照贩运私盐结案,那样丁运使必死无疑,他这十年贩运私盐不知几亿斤,怎么量刑也是个死,区别只是怎么死法而已。

有了这个隐约灵感,他便特意去查了大明律,于是更加胸有成竹了。

作为大明法律的化身,大明司法的最高裁决者,唯一能阻止李佑拿着大明律来壮声势的人,刚刚亲政的景和天子消化了其中弯弯续,绕,一时间只能无语,挥挥手让李佑继续去问案。

与此案无关,与廷推大学士关系也不大的中立者听完李大人向天子讲解,细细品味之下,愈发感到李佑今天出招有两点妙处。

首先,李佑这个司法解释甚为巧妙,无论是杀还是放,字字套上了大明律,叫人根本无从辩驳,却又全在他这个主审一念之间。所谓运转之妙,存乎一心也。

其二,权谋施展的极其巧妙,酝酿时如同羚羊挂角无迹可寻,但出现时又势如山崩,静如处子,动如脱兔哪。

正常情况下,无论户部是否涉案,丁前运使绝对不会攀扯出户部来,这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但是现在,李佑却硬生生的近乎无中生有,制造出了一个非正常情况,如果丁运使不攀扯户部,就是死,而且是家中男丁充军戍边、女眷没入教坊司的下场。

不禁感慨道,大家都看过大明律,而且是一样的版本,怎么李佥宪就能看出如此多huā样。

若是别人接手此案,可能也会做文章,但不会像李大人这般巧妙。他这不是反客为主,而是反主为客,将选择抛给了丁运使,或者说抛给了丁运使的亲友们。

叹服之余,忍不住也替丁前运使感到揪心,李大人给他的选项太坑人了,还不如给个痛快…

有了李佑对天子讲解作为缓冲时间,文华殿渐渐从惊闻耸动变得鸦雀无声,所有注意力渐渐聚焦在四个人身上。

懂行的注意徐首辅,半懂不懂的注意彭阁老,比较外行的才去紧盯丁前运使,更外行的还有看晏尚书的。

徐首辅和彭阁老脸色都不好看,两个当事人才能最深切的体会到,李佑这招十分恶毒!这不是让丁运使选择,而是让他们两个做选择!

徐首辅自然要力保丁运使一条命,理由不需要解释。而彭阁老的想法,当然是要力推嫡系接班人户部尚书晏司徒入阁,所以此刻户部不能出现丑闻。

之前这两件事是不矛盾的,而且是对彼此都有好处的。他们可以齐心协力将两件事都促成,一直以来,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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