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部分 (第1/4页)

正因为有了许多幕僚襄助,雷瑾才可以好整以暇,轻松闲适许多,否则就算他有三头六臂,从早忙到晚也休想安歇片刻了

一帘之隔,雷瑾与杨罗在内间书房促膝议事,轮值近身护卫的有峨眉栖云凝清、尼静渊两人,这会儿则各自一盏清茶,隔着帘子在外间对弈下棋,虽则默然无声,其实无时无刻不在留意周遭的任何细微变化。

杨罗调任了审理院都判官,接替秘谍部雪隼堂主事一职的是杨罗手下得力的谍报干将赵小七。

审理院的设立开府,使返回河陇履新的杨罗忙得天昏地暗,新衙署的人人事事,均需立制定例,定编定员,且审理院、监察院、长史府刑法曹,这西北幕府名下的‘三法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界定,等等,也很重要。

杨罗除了在长史府吏曹荐举的名单中遴选胜任的官吏之外,还在幕府直属的文官学院、吏士学校、还有各府州县的儒学舍、清真经堂、喇嘛经院中选拔可以胜任在审理院中任职的人才,忙碌之极。

这一阵子忙碌下来,至少审理院已经似模似样略具了雏形,开始正常办理公事。刑法曹、监察院以及军府断事官办的一切案件,按律例均需把案卷、人犯移送审理院完成覆核,甚至换审、‘会讯’等手续,审理院也可以依律例驳回不合律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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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清时代的慎刑覆核机关大理寺,有一点点类似我国目前检察院所具有的一些法律监督职能,但不具有目前我国检察院所具备的公诉职能和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侦察权,实际上都察院职掌的监察权力也包含司法监察这一项,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大理寺覆核,三者互相制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都直属听命皇帝,又是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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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罗自然也明了雷瑾的意图,审理院职掌上虽然与朝廷的大理寺有些近似,但绝对不是想要搞成朝廷大理寺的翻版,审理院当与监察院和刑法曹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审理院既制衡监察院、长史府刑法曹,也制衡‘军府’的军法断事官,同时也受监察院、刑法曹以及军法断事官的制衡。这‘三法司’互相之间,关系如何厘定,如何兴利除弊,都大有讲究。在审理院人事规例初具了雏形之后,当然需要及时向都督大人汇报大体的进展情形和设想等等。

雷瑾与杨罗议事的声音,并没有蓄意放低,外间的近身护卫是绝对可以听清的,其实如果耳力比较好,再远一点也都可以听清。

“……儒家讲明刑弼教,经宋儒朱熹的阐发,谓是先刑而后教,本朝以重典治国盖本乎此。”

这是杨罗正滔滔不绝的阐述他对帝国律例源由、宗旨的认识。

“帝国固有之律法,律、例为本。律典为常经,长期不变,时移世易,日久弊生;适时制例、编例,则以补律之不足。

帝国制律立法,律例皆重,律例并行,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焉。

凡制条例当与律义相合,以例补律所不备,以例补律之未详,以例纠律之偏颇,以例变律之僵化。

凡律所不备未详,或律之偏颇僵化,朝廷精心修订条例、则例、事例、条规,悉焉备陈,欲使之归于至当,适于治理。

帝国法例,除刑例之外,行政、民生、经济、军事等法例,大多因律典不备未详,故而应时因事制例。

制例之弊,则在因事起例,致条例浩瀚繁累,得失混杂,不便治理,至有以例破律之事。深究因由,一则是君上随心所欲、临时颁行事例;二则是不法官吏讼师曲法、坏法,蓄意以例破律。

考帝国今之成例,包括《帝国问刑条例》在内,虽是细化《帝国律典》作具体之规定,以例补律,以例辅律,然而亦有轻重无常,浩瀚纷繁,杂乱无章,不能前后连贯,互相统一,甚至有前后条文互相冲违之缺失,易为不法之徒所用,歪曲律法,败坏成制,危国害民,其弊非浅。

鉴于此中之弊,有专攻律学的有识之士,著述甚多,如《律解辩疑》、《律例笺释》、《读律琐言》、《律例通考》等,都是欲图于人有益,不致为奸徒曲法所害。

下官以为,因时制宜、灵活变通,对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补充,固所应当,但是应对《律典》、《令典》、《御制大诰》、《礼仪定式》、《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宪纲》等浩瀚纷繁,杂乱不一的律例法令作统一疏理修订,废止不合时宜互相冲违矛盾的条文,俾使律例法令划一,不致为不法奸民所用!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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