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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约了。【布里克不同意这个解释。】要是这样,总统和国务院的工作,“就要代表四十八个政府,这简直是完全不可能的。”

1954年2月26日,经过难以想象的一系列的议会花招以后,布里克的修正案最后进行表决。在“部队法律地位”问题上,布里克被挫败。艾克为了顾全他的面子,提出了一个缓和的程序上的措施;即表决这些协定时,要把票数记录下来,不能简单地口头通过了事。布里克不接受这个姿态。2月21日,他的修正案表决时,五十个参议员赞成,四十二个反对,不足三分之二的票数。

但到了这个斗争的最后关头,出现了一个悲剧事件。参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沃尔特·乔治,草拟了一个类似布里克修正案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倒是值得慎重对待的。支持布里克的人并不都是不负责任的。其中有一个是美国律师协会前任主席法兰克·霍尔曼。这个协会的“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与法律部”也是支持布里克的,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宪法的学者也是如此。这并不是说,因此这个法案就是好的了。这只是说在这一片吵嚷声中,有些人的意见是值得重视的。自从罗斯福到了华盛顿以后,总统的权力确是已经大得惊人。象艾森豪威尔这样有顾忌的人是不会滥用总统权力的。但从后来发展的情况看来,有些白宫的主人并不是这样审慎。而且,乔治所提出的修正案,并不是将布里克修正案在词句上加以修饰一番。他用词是经过仔细推敲的。它比布里克的修正案温和,它取消了布里克那条臭名昭著的从属句条文,即国会在它指定的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上不能采取立法行动。艾克反对的就是这一点,也就是某些条约应由各州批准的那个规定。没有这一点,政府反对布里克的理由就不再存在了。乔治提出的法案在很多方面说来是有远见的。但是,它也在决定对外政策问题上限制了总统的行动,所以白宫还是决定反对它。【乔治修正案的主要条文的内容是,凡是一个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的条文中有和宪法相抵触的——例如,不承认宣布参战之权属于国会——就属无效。此外,国际间非条约性的协定,除了经国会立为法令而外,无国内法的效力。】

到了六十年代后期和七十年代初期,那些还记得乔治修正案的参议员,就会对它很怀念了。在当时反对总统在越南所采取行动的一片愤怒声中,有些人就记得诺兰的意见,而那时他早由于在竞选中被挫败,回加利福尼亚州去退隐了。【他于1974年2月自杀。】诺兰当时同意乔治的修正案,因为他说他不能对“行政部门侵蚀立法部门权力的危险趋势”,视若无睹。如果当时讲话的是塔夫脱而不是诺兰,他就可能用堂而皇之的语言进行辩论。但是,在一片感情冲动的情况下,要想进行理智的考虑已经不可能。参议员不是拥护艾森豪威尔,就是反对他,情况就是这样。这样,布里克就把乔治一起拖下来了。但即使这样,政府仅仅是险胜而己。乔治的修正案,有六十票赞成,三十一票反对,比之所需要的三分之二的票数,相差只是一票。如果某第三十一名参议员当时病了,去了厕所,而众院、州立法院又通过的话,接着那二十年的美国外交史就可能很不一样。举一个例就够了:那个授权美国大规模干预越南的臭名昭著的东京湾决议案,便会被认为是违反宪法而被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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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布里克修正案被挫败的那天,约翰·福斯特·杜勒斯过他六十六岁寿辰。他是个德高望重的政治家,看上去也是那样。他一切都与众不同:狮子般的头,严峻的脸孔;“大都会”、“灰石”、“市区”、“世纪”等俱乐部的会员;卡内基基金委员会、基督教正义与持久和平委员会联邦理事会的主席,大学优秀生联谊会会员,还有普林斯顿大学、巴黎大学、乔治·华盛顿法学院学位。

杜勒斯生平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他是基督教长老会教徒。他认为他对宗教的笃信是他的重要力量,但事实上这是一个负担。对他说来,反对共产主义不过是长老会教义的必然结果。这和苏联领袖认为共产主义就是福音(据乔治·凯南的看法)是一样的。因此他的外交,也和苏联人一样是僵硬的、教条的。艾森豪威尔信奉妥协与和解,但他选来执行他的外交政策的人,对这两者都极不相信。杜勒斯巧妙地挫败了史塔生的裁军计划,其理由是北大西洋条约的同盟国会将裁军看成是美国决心减弱的表现,对他说来,灵活性比之软弱性还要糟,这完全是不道德的。谁不同意他的强硬教条,谁就被打上了罪恶的烙印。1953年他第一次出国时,以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名义,向埃及总统穆罕默德·纳吉布送了一支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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