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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马兰奇首先从职业与业余这个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入手。

这个问题今天看来十分简单,但当年它却是个遗存多年又极其敏感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涉及奥林匹克运动原则的问题。

何谓职业与业余、它们之间的区别何在?简单说就是一句话,业余运动员另有生计,不因为参加体育比赛而获得任何报酬或奖励。职业运动员则以参加比赛为生,取胜后会获得丰厚的物质奖励。1947年通过的《斯德哥尔摩规定》下的定义是:“业余运动员是指那些仅仅为了欢乐,为了获益于身心和社会而参加竞技运动的人。对他们来说,运动不过是一种娱乐,而不涉及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收益。”

古代林匹克竞技会就十分强调业余原则,获胜者的奖励只限于圣橄榄枝做的花环、棕榈枝及其它精神鼓励。顾拜旦对此十分赞赏,并把这项原则引进了《奥林匹克宪章》。他还不断提醒后人,古代奥林匹克竞技会的解体,竞技者职业化是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奥运会的参加者参赛前必须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誓词上签名。誓词是:“我,签名者,以我的名义宣布,是符合奥林匹克关于业余主义规定的业余选手。”

萨马兰奇以前的6任国际奥委会主席都很强调奥林匹克运动的业余原则。就连思想开放的布伦戴奇也一直坚持业余原则。他在1969年华沙国际奥委会第68次会议的发言中指出:

“奥林匹克运动远不止是一种四年一度的体育盛典。它是教育和生活本身的哲理,是人类智力、生理和道德全面发展的表现。而人类的全面发展也应该充分体现出业余精神。”

传记作家汉斯·克莱因也写道:

“布伦戴奇并没有把体育当成自身的目的,而是把它当作业余体育爱好者们为了完成生活中其它更重要的任务而进行准备的一个手段。”

布伦戴奇拒绝对这一原则进行任何微小的改革,他把所有与商业有关的东西都拒之门外达20年之久。在他离任之际,仍然坚持说:

“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将继续发生变化。但是,奥林匹克的理想应该永远一成不变。”

布伦戴奇的话似乎不无道理,但是理想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的。完全脱离了实际的所谓理想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它本身已经不能被称为理想了,只能被称为空想。

事实上,绝对业余的选手从来就不存在。相传在古希腊,获得荣誉的竞技者们也还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得到了一定的物质奖励。

有关业余和职业争议最著名的冤案是“索普事件”。在1912年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奥运会上,非凡的美国运动天才索普,以绝对优势夺得男子五项、十项全能两枚金牌,成为这届奥运会的头号新闻人物。但半年后,美国种族主义分子诬谄索普是“职业”运动员。翌年,国际奥委会追回授予索普的金牌,震惊世界。索普投诉无门,1953年在忧愤和贫困中病逝。他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是:“还我金牌!”。1982年,国际奥委会为索普冤案平反昭雪,他失去的金牌也在1983年由萨马兰奇亲自交还给他的女儿。但是索普沉冤事件,在奥运史上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40年代末期,加拿大女选手巴尔巴德·斯科特获得世界速滑冠军,她的故乡渥太华为之振奋,决定赠她一辆汽车。国际奥委会闻讯后,立即警告她不得违反业余原则,否则将失去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斯科特只好忍痛割爱,第二年,她在第5届冬季奥运会上又获得了一块金牌。赛后,斯科特立即接受了故乡人赠送的汽车,并且转为职业运动员。

尽管当时布伦戴奇为萨马兰奇进入国际奥委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布伦戴奇的提挈,萨马兰奇可能连国际奥委会的大门都进不去。但萨马兰奇并未因此就在这个重要问题上附声于布伦戴奇。还在布伦戴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萨马兰奇就在一些公开讲话中指出,体育运动对于某些人来说可以成为目的,而不是他生活的其它内容的辅助手段。

萨马兰奇的这番话与布伦戴奇的观点完全相反,引起了布伦戴奇的不满。布伦戴奇也曾私下指责萨马兰奇“言语不检”。

但是萨马兰奇并没有因此而驻足不前。他针锋相对地指出:

“奥林匹克运动必须向世界上所有最优秀的运动员开放,即他们在自己的国际体育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赚钱。”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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