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1/2页)

——专制与集权。废领主制,行地主制,是集权(将原来分散在贵族领主手中的权力集中于国君);废世袭制,行任命制,是专制(将原来贵族领主的七嘴八舌变成国君的一言九鼎);废封建制,行郡县制,则兼二者而有之。郡县以后,全体国民均为国君之直接子民,不再是各贵族领主的附庸。这就不但集中了权力,还集中了财力和武力。商鞅甚至在基层组织推行“保甲制”和“连坐法”,即将庶民按户编组,五家为保,十户相连,一人作奸犯科,通体连带责任,必须立即向政府报告,不告发者腰斩,藏匿者视同降敌。这种把全国编成行伍的做法,原是管仲的发明,为的是齐桓公的“霸业”,是典型的“霸道”。但管仲只发明了“保甲制”,“连坐法”却是商鞅的创造。他不但使秦国变成了一座军营,也使秦国成为一个“以警察权为主的国家”(黄仁宇语),一个全民皆兵、人人都是特务和警察的国家。

在这里,我们已经闻到了专制的血腥。刘歆的《新序》说,商鞅曾经一天之内就在渭水之滨处决囚犯七百余人,以至于“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蓄怨积仇比于丘山”,简直就是惨绝人寰!加上商鞅为人天资刻薄,生性残忍,嗜血成性,锱铢必较,势必矫枉过正,以至于“步过六尺者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秦国人民动辄得咎,简直就如履薄冰。

这绝不是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是为了建立统治阶级的绝对权威,不惜制造人间悲剧,杀一儆百。这也绝不是什么法治。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这些独裁者心目中的法律不外军法和戒严法。”(《中国大历史》)不错,当时秦国的治安确实很好,《史记?商君列传》的说法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但我们必须讲清楚,商鞅们肃清盗贼,整顿治安,禁止斗殴,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而只是为了将社会上闲散的武力集中起来为其所用,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所谓“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也就是只为国君战斗,不为自己战斗;只杀外国人,不杀秦国人;只为高官厚禄杀人,不为蝇头小利杀人。显然,商鞅培养教育出来的,仍不过是些毫无爱心的杀人机器。如果靠这些冷酷无情的杀手竟能实现天下大治和长治久安,那才真是天大的笑话!商鞅的执法也应作如是观。的确,商鞅执法甚严,也很公正。他不贪赃枉法,不徇私舞弊,“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而且真正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商鞅并因此而结怨于太子)。唯其如此,在商鞅的治下,秦王国“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刘歆《新序》)。这无疑值得肯定。但是,商鞅的“法”,又是绝对不能议论的。新法初行之时,秦国上下议论纷纷,有说好的(言令便者),有说不好的(言令不便者),还有开始说不好后来说好的(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却不论好歹,一律称之为“乱民”,将其放逐到边邑。结果当然令商鞅满意———从此以后,谁也不敢议论法令了(其后民莫敢议令)。前面说过,集权未必专制,专制未必独裁。但商鞅的变法,却不但是集权,而且是专制。他的杀人如麻,就是专制。他的保甲连坐,也是专制。而且,因为钳制言论,他连“开明专制”(让人说话)都算不上,只能算是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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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前夜(3)

不错,变法是要有些铁腕。决策做出以后,暂时斩断争论也很有必要。否则,七嘴八舌,议论纷纷,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改革就不能成功。但商鞅的情况不同于此。他做的所有这一切,都是围绕专制、集权和独裁来设计和进行的。既然要专制、集权、独裁,那就不能让人民有言论自由。因此,商鞅不但是不准议论他的法令,而且是根本就不允许有任何议论。在他心目中,人民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他们只不过是君王实现霸业和帝业的工具和武器。既然不过是工具和武器,那你议论什么?遵命执行就是!

这就是所谓商鞅变法了。由于他及其支持者的独断专行,变法之后的秦国,上有独裁君主,下有芸芸众生,中有官僚机构,全国通体实行郡县制,遍布军队、特务和警察。秦,变成了一个中央集权和军事独裁的准帝国。诚然,将邦国改造成一个由国王通过官僚机构直接统率全民的“准帝国”,不是秦的特创,也不是秦的首创,更非商鞅一人之功。所谓“礼坏乐崩”,实际上就是说西周建立的封建制已经崩溃,邦国变成帝国已经势不可挡。事实上,吞并了其他邦国的诸侯,早已不再分封子弟;取代了诸侯的大夫,更不愿重蹈覆辙。也就是说,制度的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只不过秦国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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