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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新加坡对REITs参与方的规定

资料来源:新加坡Handbook on Unit Trusts。

亚洲国家地区的REITs结构上与美国REITs相比有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REITs的结构,以信托计划(或房地产公司)为投资实体,由房地产地产管理公司和信托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第二,在REITs专项法规中规定各参与方的资格和责任;第三,由于REITs在亚洲的发展历史较短,而且REITs的形成是满足法规要求的结果,REITs在亚洲没有形成由市场环境所致的结构变异。

3.REITs的上市条件比较

REITs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上市。尽管各国的上市要求和程序不尽相同,但是美国和亚洲模式在上市条件上有一相同之处:REITs的上市都是参照正常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在上市的条件中附加一些与REITs相关的条件(表5。10)。但是,亚洲模式在上市条件上强调REITs必须是REITs立法机构认可的实体(如新加坡)。

表5。10 美国、新加坡和日本的REITs上市条件

资料来源:李安民:《房地产投资基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131页。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REITs的启示

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首先,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其次,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从房地产金融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换言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引入,是发展市场信用的重要举措,不但不会加大系统风险,相反,将有助于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再次,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势不可挡,住房商品化日益深入,人民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的首选消费新热点正是商品住房。在人均收入持续增加的背景下,商品住房消费需求占消费总需求的比重必将持续提高,城市其他房地产的需求也将不断增长,这决定了在房地产投资总量不盲目扩大的前提下,房地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收益应该比较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也相应较高。也就是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冲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冲击力度;可以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2。 发展我国REITs的建议

(1)为我国REITs进入实施运作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而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制定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如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方面的限制、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以促进基金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还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使基金的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为完善。另外,我国这方面可参照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目前的税法进行改革,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79]。

(2)改善市场环境。

REITs的发展离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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