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 (第1/2页)

这时候,法律专家的说法就显得权威了。有关报道引用一位法学教授的说法: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应与传播小道消息区分开来,后者不属于违法行为。前者属于结果犯罪,不单单要有基本散布谣言的行为,如果不造成后果,则不违法。造成的客观结果是有具体指标的,比如造成人心惶惶,抢购,秩序混乱,大家不敢出门等等。对于网上发帖的行为,还要看这个帖子有多少人看到,有多大的影响面。比如被广泛转载,就证明大家对这个消息感兴趣,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指标,还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发帖,比如政府已经辟谣,还在发帖,这也是一个衡量指标,不能笼统地看待这一行为。

争论到这里,人们的感觉恐怕还是一头雾水,尤其是在将主观动机这样难以判断的因素扯进来之后,事情就更是无法判断了。也许红钻帝国被拘留是否依法有据的问题,还需要法学家继续争论下去,或许这个事件会成为未来我国讨论相关言论立法时会不断援引的一个经典性案例。但我们这里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下几点。 。。

八 红钻帝国事件与谣言敏感症(2)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整个争论中,人们几乎很少有直接引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人们引用的唯一法律条款。可以注意到的是,这一条款,不仅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而且也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等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在讨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案例时没有频繁引用我国更为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条文。于是人们就只能引述政治哲学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例。其中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就引述了一个非常相似的案例:两年前美国南部发生了卡特里娜飓风悲剧,1500人死亡。刚开始消息混乱,媒体报道中死亡人数高达几万甚至更多。人们迅速将矛头指向布什政府的反应迟钝,救援不力,甚至有人提议弹劾总统。布什总统狼狈不堪,却从来不敢怪罪媒体造谣,更不敢想象警方因为说错死亡数据而抓人。一年以后,还有电视主持人“造谣”说:“今天是卡特里娜一周年,当然,如果从布什总统知道它的时候算起,还有两个月才到……”如果按照上述简单而笼统的法律条款,如何对这个事件进行处罚?

这个现象所表明的,是我国在有关言论或舆论管理上法治化的粗疏。其实,不仅仅是红钻帝国事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对许多涉及言论事件的处理,都往往具有同样的特征。拘禁用手机短信针砭时弊的作者时,诽谤领导可以成为“理由”;而制造“纸箱馅包子”假新闻的作者,则是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即使制造这种假新闻是有罪的,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罪名也是很勉强的,因为声誉受到损害的,并不是某种具体的商品,而是某个种类的商品。问题在什么地方,因为我们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正如有的论者指出的,因为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訾北佳在实施造假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是否会犯罪,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也还要费尽心机地搜罗罪名。

其次,我们如何对待可能会夹杂失实因素的言论。红钻帝国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除了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如何实现言论自由这个老问题之外,还在于如下两点。第一,所谓谣言,最近几年中似乎在成为一个越来越敏感的问题,而这种敏感性又往往是与频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在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上,由于可以匿名发帖,且网络传播的速度快,如何对待以匿名方式发布的消息,尤其是不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消息,成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谣言”的问题之所以复杂,在于其本身的模糊性。纯粹的谣言,处理起来是比较简单的,任何国家也都不会容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但问题是,在现实中,谣言的边界是很难界定的。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大体真实的消息中,也会含有不完全真实的因素。这样,当社会取缔了不完全真实的舆论的时候,也就取消了舆论本身。因此,一个社会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谣言的时候,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舆论,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近些年来反*的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几乎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子,在其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