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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认为“罪该万死”的李纪周,一审被判“死缓”。专家认为,“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舆论的胜利。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很多民众感到惊讶:李纪周罪不可赦,为什么只判个“死缓”?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死缓”的判决是经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据的。

新华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说了这么一句:“鉴于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李纪周有被法律容忍与“宽恕”的条件。也就是说,李纪周有依法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其后程辛联案也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程辛联是以“公职人员受贿罪”被起诉的,起诉书统计的数额为70万元人民币,不过后来律师力辩,程辛联罪名并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而是“介绍贿赂罪”,法庭采信了律师的辩护。程辛联因“介绍贿赂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严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实乃幸事。而一审判决“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的胜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也是幸事。

警示:执法权力不容“寻租”

受海内外关注3年之久的李纪周案差不多尘埃落定。回顾这一重大案件,给人的感受却是一言难尽。

九个月前,也就是2001年2月27日,新华社电讯通报了对李纪周的处理情况。而那时,方工正忙于研究李纪周的案情。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袁纯清通报了对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纪周和厦门特大走私案其他涉案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理的情况。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据通报,在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过程中,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在对李纪周有关问题的调查已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又发现并查实了他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赖昌星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重要事实,使该案取得了新的突破。经查,1994年12月至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多次收受赖昌星的巨额贿赂,应赖昌星要求,干预公安边防机关对涉嫌走私油轮的查处;利用职权为赖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1994年11月底至1995年8月,李纪周伙同情妇收受走私犯罪分子梁耀华的巨额贿赂,帮助梁注册成立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税仓的设立,并多次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犯罪问题的查处。此外,李纪周还收受其他人的贿赂及巨额礼金。

袁纯清指出,李纪周案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案件。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但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开除李纪周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通报,继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一批案件二审宣判之后,第二批94起案件也于近日一审宣判,涉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91人。此前,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金融系统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已对上述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其中,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原总经理陈燕新,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原总经理梁栋,厦门海关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车典,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党组书记林贞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原行长周忠泽,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党组书记颜才毅,厦门港务管理局原局长、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黄和荣,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助理巡视员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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