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 (第1/4页)

“寓禁于管”

在批评琼瑶的同时,我写了不少为妓女呼吁的文字,我激烈攻击国民党政府的娼妓政策,我说:

以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湾省主席严家淦为例。他在这天公布了《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在这个办法的“总则”第一条中,我觉得基本思路是不差的。第一条说:“台湾省各县市为取缔娼妓辅助从良,特订本办法。”这明明是承认,“取缔娼妓”是政府的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至于办法方面,方式是采取缓进的“辅助从良”,这也不能说错,只是技术问题很困难,大官们的智慧已经无法在技术问题上想出釜底抽薪的好主意,所以大方向尽管朝“取缔”的路上走,走了多少,真是天晓得!

在“总则”第三条中,明文规定各县市“应自本办法颁布实施起于二年来”内川全部取缔完竣“。这是以二年为期,截止日期是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但是,事实上,从这套办法公布到今天,已经足足九年了。九年多的日子已飘然而过,而今日的场面是公私窑子横行。(《李敖全集)第二册,《瑞典与废娼》)

我又说:

从一九五六年《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公布以来,到底有些什么成果呢?这是九年后的我们,不得不关心的问题。我们相信执政者的理想是朝“寓废于禁”、“寓禁于管”的路线上发展的。但是我们忍不住要质问,我们有权利知道九年来的成绩在哪里?

根据我私人的调查,我发现九年来“寓禁于管”的成绩非常可疑。即以台湾最有名的“有伤风化区”北投为例,诺大的北投,在一九六一年的公娼统计,竟是区区一百九十一名!到了一九六四年,数目似乎“减少”了,领有妓女许可证的变成了八十三名。从表面一看,这似乎是好现象,但是当我仔细一研究,却吓了我一跳!一九六四年的北投妓女户,已经增加到近五十家!旅馆已经增加到八十家!妓女户和旅馆加起来,平均每家还分不到一名妓女户!就算妓女全归妓女户,旅馆“清白”,那么每家妓女户还分不到两名妓女!用两名妓女养活一个娼寮,养活寮中的老鸨、小鸨、龟公、保镖、大茶壶,这些脑满肠肥的一干人等,而还能“大业鸿开”,这似乎是不可能吧?既不可能而又事实俱在,除了私娼猖獗以外,我们还能找出第二种答案吗?

像这种公娼一二其外、私娼千百其中的现象,又岂限于“伟大”的北投吗?根据我的调查,全台湾有的是!随便举一个例吧:一九六三年一月四号的晚上,屏东警察局受“良心”和责任驱使,突击检查潮州一家叫做“凤美”的妓女户,抓到了二十三名妓女。其中只有两名是有“牌照”的,其他二十一名,不但是道道地地公娼中的私娼,并且全部都不到法定的“接客年龄”!(《李敖全集》第二册,《废娼效果知多少?》)

我又说:

按照《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今日台湾明显的是在采取公娼制度。在理想方面,这套办法的基本精神是超出公娼之上的,换句话说:它的目的在用承认公娼办法来消灭私娼;再从公娼演进到废娼。

基于这种立法精神,执政者乃有索性承认现实、承认公娼合法性的决定。这种决定,不客气他说,是为目的不择手段,是为权宜之计牺牲当局的大信和大原则。从长远看,这是极不得体的做法;从短视的近功着眼,牺牲大原则而换得的“好处”,如今已证明给我们成效如何刀

在今日世界的潮流下,公娼制席本来早就是一个落伍的制度。国际废除娼妓协会早在十九世纪的一八七五年就成立了,废除娼妓的呼声,已变成近代争取人权运动的一个主要音响。在国际除娼妓协会中,我们也派过代表,前年九月还在雅典开过会,这都表示了我们否定娼妓制度的明朗趋向。在这种趋向下,我们实在看不出“一面高倡废娼、一面允许公娼”的做法有什么高明的依据,我们实在不能相信这种做法有它成功的可能。

《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立法时的伟大目标是:“二年内全部取缔完竣”!可是事实上的结果是“九年无成,流鸯满地”!被当局准许的公娼,反倒成了合法的作好犯科的捕逃茨!管理妓女办法的巧妙利用,反倒成了假“公”济“私”掩护黑暗现象的护符!

管理妓女办法中明明规定“不得诱迫质卖妇女为妓女”,明明规定“不得强迫妓女接客”。可是台湾三峡地方的一个小养女,在一九六四年三月到十二月短短八个月里,居然先后被辗转贩卖四次,贩卖的地点,都是“合法的”公娼!

又如台中清乐园妓女户的一个妓女,被押进来的时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