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1/4页)

最初的大量来信在就人生的意义发言的同时,几乎都对这场讨论本身表示了强烈的感激和敬佩——

“全国多少青年和潘晓一样,在希冀着心灵的甘露,在渴望着点燃青春的炬火。”

“真实,有时虽然是丑恶的,但它要比那些粉饰和虚伪的东西有力一百倍!”

“一个诚实人的心声,能唤起一大群诚实人的共鸣!”

“谢谢敢写的人和允许发表的人!”

还有从全国四面八方寄来的许多钱和包裹,向“潘晓”这个“弱女子”献上同情和爱心。

时间进入了天气最热的七八月份,“潘晓讨论”也在这两个月里“热”到了顶点:###编印的《宣教动态》转发了王任重让编辑部写的给中央书记处的情况反映,并印发给了出席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的代表;编辑部的领导被邀请到各种场合去作关于讨论的报告;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等国际大通讯社也作了报道;国内的报刊更是报道不断;邮局的“蹦蹦车”每天仍源源不断地运来读者的来信;越来越多的读者或打电话或直接找到编辑部要见潘晓;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一些被别人指认为潘晓和自己冒充潘晓的人;许多新闻单位的记者成天堵在编辑部提出直接采访潘晓的要求……

8月20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后播发了采访黄晓菊的专题报道。黄晓菊在亿万观众面前对那封信作说明,最后的表态很正面也很富于哲理,甚至也成为名言被许多人传诵:

“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垃圾就像苍蝇那样活着!”

“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了(1)

1980年,“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写入新的《婚姻法》。

新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现在我们可能觉得,这有什么?“感情破裂”当然应该离婚啦。但在当时,是何等的不容易。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又坚持了离婚自由原则,同时,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学理角度看,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80年代的中国,不仅具有立法的现实性,而且具有理念的超前性。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除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外,并无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

为解决离婚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至1980年均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透过司法解释,我们可感知到,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为夫妻双方不通音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一方患病、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离婚的原则界线则依最高院196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来处理。意见中指出:离与不离,首先应从“婚姻基础(自由结合还是包办)、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来查清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维持;其次,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社会的影响。这样的离婚标准,当时被法官们称为“三看一参”: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还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在这次的离婚标准中,“感情”已经出现,但很弱。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多由过错原则转而采取婚姻破裂原则。

英国是首先实行离婚法改革的国家之一。其1969年离婚改革法第1条规定了离婚的惟一理由——婚姻已无法挽回地破裂。当然,原告应提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澳大利亚1975年的离婚立法否定了过错原则,而将婚姻破裂取代以往所有的离婚理由,但必须以夫妻分居达12个月作为婚姻破裂的证明。

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率先于1970年制定了以“不可调和的矛盾已引起婚姻的彻底破裂”和“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作为离婚的理由。

法国于1975年颁布离婚法,该法于1976年1月生效,该法在放宽离婚理由的同时,把双方相互同意和共同生活破裂作为单独的法定离婚理由。

1970年,在联邦德国法律界代表大会上,与会代表同意实行破裂主义原则。1977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联邦德国民法典,采纳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后来专门撰文认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域外各国对离婚问题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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