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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拳:兵谏君王,自我戕害

《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了楚国一个特别的人物——鬻拳。鬻拳是楚文王手下的臣子,因为觉得文王一件事情做得不合道理,因而再三强谏。(《列国志》中说,文王在息侯的配合下擒获了蔡侯,准备将其烹杀,以祭献太庙,鬻拳固谏。)楚文王坚持己见,不听从鬻拳的劝谏,鬻拳于是抓住文王,以兵器相威胁,文王恐惧之下,表示听从,并按其劝谏去做。事后鬻拳对人说:“我以兵器威胁君王,这是莫大的罪责。”于是自刖其足。楚人很敬佩他的忠贞,遂让他做了大阍,管理宫门,尊称其为“大伯”,并准许他的后人世袭其官。

公元前675年,巴人(今湖北长阳一带)作乱攻楚,楚文王率兵抵御,被巴人打败于津(今湖北枝江县西),逃回楚国。守门之吏鬻拳听说楚王战败而回,故意闭门不纳。楚文王被鬻拳所迫,率军伐黄(今河南潢川县西),打败了黄师。文王凯旋归国时途中病死,鬻拳闻文王凶讯,亦自杀而死,被楚人葬于绖皇(地下宫殿的甬道门口),作为对其忠于君王的嘉奖。

鬻拳为了劝谏楚文王,第一次以兵器相威胁,第二次闭门不纳,迫使君王放弃本身决定,按臣子的意见去行事。鬻拳的行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以威胁强迫手段对付君王,以臣逼君,严重违背传统政治观念中关于君臣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十足的大逆不道;另一方面,鬻拳对君王的劝谏内容又是以本国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不包含任何个人的目的,表现了一位忠君之臣在特殊情况下为国忘我、大义凛然的勇敢刚直,又符合于忠臣的行为标准。鬻拳的劝谏行为,是一种内容上的忠勇和形式上忤逆的结合。为了保证忠君利国的劝谏内容的贯彻,他不得已采取了与君臣规范相忤逆的劝谏形式,犯下了威逼君王的大罪。

为了忠君而胁君,这种行为在社会评判上是有功还是有罪,传统政治观念在此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困惑。这一困惑一方面表现了鬻拳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传统政治观念中的一种重大缺陷。然则,鬻拳的行为正好发生在南蛮楚国,在这里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是非正统的政治伦理观念。立国于荆山蛮荒之地的楚国是靠武力扩张得到生存发展的,好战尚武、重国轻君的习性已内化为国民的性格,形成了有别于传统政治观的另一种异样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国家的根本利益高于君主个人的利益,以战求胜是国民最大的荣耀。在这种背景下,鬻拳的行为自然是少有罪责的。

鬻拳以忠君利国为劝谏的着眼点,君王采纳了他的意见,正合于他的所求。然而,鬻拳并没有忘记他胁迫君王的罪责,他第一次谏君成功后自砍其足,第二次自杀身亡,表示了对自己胁君之罪的惩罚。鬻拳无疑是一个受到传统政治观念影响的人物,通过这种自我戕害式的惩罪,他不仅是要表明胁君之谏与个人利益的无涉,去掉别人可能产生的误会,而且是要告诉人们,劝谏君王绝不能用胁迫君王的形式,否则就应受到严厉的惩罪。在为国家的长远利益而胁迫君王之后,又向人们表明胁君的罪责,制止人们效法学习,这正是鬻拳两度自戕的苦心所在,也是鬻拳难被别人效仿的最为独特的地方。

传统政治观念要求大臣忠诚于君主,又顺从于君主,这种要求是以君主绝对正确为基础的,现实中君主的行为并非绝对正确,而当臣子能够看清君主行为的错误时,忠诚君主和顺从君主就成了对臣子的两个矛盾的要求,臣子遵循了这一要求,必然违背了另一要求。这一矛盾是传统政治观念内在矛盾的体现。传统政治观念以维护君主专制为最高主旨,这一内在矛盾就无法避免。鬻拳的胁君之谏揭示了这一矛盾,他希望以自我戕害弥合这一矛盾,最终充当了传统政治观念的殉葬品,留给人们一个独特的人格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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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文王:临终处臣,善定后事

楚文王是春秋前期的楚国国君,对楚国的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说苑?君道》、《吕氏春秋?仲冬季?长见》以及《左传?僖公七年》记载:楚文王病重时,对大夫说:“管饶这个人总是用礼义来规范我、约束我,与他相处总是感到不安,不看见他也不会想他,但从他那里我得到不少益处,一定要替我即时封他爵位。申侯伯这个人,凡是我有什么欲望,他都鼓励我去做,凡是我所喜欢的事,他都为我先安排好了,与他相处感到安逸,见不到他就想他,但我因此有了许多过失,一定要即时打发他离开。”大夫答应了,于是就封给管饶大夫的爵位,给申侯伯送了些财物让他离开。申侯伯准备去郑国,文王对他说:“你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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