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2/4页)

却不尽相同。能不能这么理解:职业道德就是职业所要求的道德,说白了就是被内化了的“行规”,其本质是他律的;而“良知”先于甚至无关于职业选择,它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内心要求,其本质是自律的。

哎呀,我怎么跟教授似的玩起了定义?但既然义都定了,那就像小时候上语文课那样,“试举例说明之”吧。

比如演出中(而不是在录音棚里……那需另说)假唱的问题。这是当代流行乐坛的一个痼疾,观众对此深恶痛绝,却又不绝如缕。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这是必须受谴责的。因为观众花钱买了票,那张票相当于经过公证的合约;你又拿了出场费,几万、十几万地拿,那是根据和主办方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有谁愿意花钱订一个假合同呢?然而你却假唱;违约挣昧心钱不说,还至少愚弄了观众(主办方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严格地说,假唱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某种程度上甚至也触犯了法律,只不过国人善良,迄今没有人深究过罢了。

从“良知”的角度看,这些严重性都同样存在,但还要多出一点:如果说违约,那么你首先违背的是你内心和自己的契约;如果说伤害,那么你首先伤害的是你自己的内心。道德、法律意义上的违约尚可弥补(比如退款、赔偿),但内心的自我背叛和自我伤害却无可救药!

我之所以从不假唱,信守职业道德当然是一个方面,但从根本上说,是害怕面对内心的伤口,害怕那随之而来的无穷无尽的自我谴责。我会时不时地提醒或安慰自己:你是本着你的“自然”和“良知”进入这一职业的,不是因为进入了这个职业,或者为了在这个职业上混出点名堂,才去做一个“遵纪守法者”的。

而令我初感震惊,继而不解的是,对某些歌手而言,我所谓的“良知”似乎从来就不是个问题。比如XX曾经在电视上公开指责说,XX演出百分之八十都是假唱;而XX对此的回应竟然是:XX,我没得罪你吧?本来事关职业道德,却被XX就地转换成了个人恩怨,而且神色那么坦然。真是巧舌如簧、脸厚如墙啊!莫非舌头巧的人就一定脸皮厚,而脸皮厚的人就可以没有内心吗?

我钦佩XX的坦率和耿直。老实说,我可没有他那样破脸的胆气。我在这方面恪守的信条是:各人但行其是,最终必有果报。

这“必有果报”的信条来自佛家,说来也是我“工作得像一个劳模”的依据,因此也不妨归入我的“自然”和“良知”之道。不愚弄观众、不玩花活是底线,它还要求我把追求最佳效果和行善积德等量齐观。我在这方面一丝不苟的较真程度有时会让我的助手非常紧张。录音机的转速是否合适?音箱是否调整和布置得恰到好处?诸如此类都会影响我的发挥,因此一点马虎不得。谁让我的耳朵那么好?这时你再怎么叫“腾哥”都没有用。

前两年在湖北演出,班底是青海省歌舞团。他们那个CD机都老掉牙了,连个遥控器都没有。那次也是一时大意,事先没检查,结果我上去以后,那个机器不读我的碟,愣把我晾在了台上。不一会儿观众就开始喊,把我气得。据说我转到后台时脸阴得像锅底,声音沉得像黑洞,用勒令的口气让他们赶紧换。好在主持人赶紧蹿出去讲段子缓和气氛,又及时找到了另一台机器,演出居然还很成功,于是又对人家千恩万谢。第二天我就亲自上街买了一台新CD机,以公司的名义送给了青海歌舞团。

从此我出去演出,每次都带自己的音响师,连去美国时都不例外。以前吃过他们的亏,以为美国嘛,不会有问题。结果到那里一看,糙极了,还不如国内。我的音响师邵勇那真叫棒,经他调试的音响,我唱着舒服,底下听着也惬意。所以他在我心目中不仅是个好音响师,还是个大善人。

2001年美国发生了“”,当时我正好在美国。一个星期后,我在洛杉矶开了我的个人演唱会。唱《天堂》,献哈达。媒体那通炒,有说我不怕死的,有说我用歌声向恐怖主义宣战的,不亦乐乎,都是扯淡。谁不怕死?歌声又怎么能和恐怖主义抗争?不过,除了履行合同、信守职业道德外,我也确实有一点其他的想法。这想法就是:当此恐怖主义阴云密布、人人心中惊惶不定之时,我祝福的歌声或许能给他们带来些许精神上的宁静、情感上的慰藉?果然如此,那我的德可就积大了。

“必有果报”不必都要等到来世,也可以有所谓“现世报”。我就享受过它的眷顾。

是2003年8月1日,在湖北黄石。那几天正逢高温天气,当晚室外气温四十度;黄石体育馆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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