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2/4页)

不能直接发号施令,但是可以查有权者是否违法,也就是说,监察官员在某些场合和时间点上,可以“管官”,可以按规矩管,也可以不按规矩管。因此,对于行政官员来说,最佳也最具理性的选择,是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讨好监察者,等于是让监察者部分地分享自己的权力,于是久而久之,监察就变成了分肥,开始是分一杯羹,后来则四六或者五五分成,再后来,监察者甚至可以把被监察者变成事实上的下属。到了这个地步,原来平行的监察也就没有了,等于是行政吞掉了监察。

汉武帝将天下郡县分成九个部分(州),然后每部分派一个监察官刺史,分部监督。郡太守官大,两千石,州刺史官小,六百石,但是一个刺史可以监督几个郡太守。结果到了东汉,郡太守就逐渐变成了刺史的下属,后来皇帝干脆下令将作为监察区的州变成行政区,刺史变成行政官员,级别提高,形成州管郡的新的行政格局。汉武帝本意防止地方尾大不掉而设置的特别监察制度,最后适得其反,反而增加了地方分立趋势,东汉末年群雄割据,诸侯并起,就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发生的。

明代的巡按制度,也发生过类似的变异,在各省设置巡按,原意是加强对地方的监督,但是巡按很快就变成了省级大员之一,一个七品的小官,居然可以跟二三品的省级官员布政使和按察使平起平坐,分享制度上没有赋予的行政权力。结果,监督的职能自然废掉了,反而增加了省级官员内部的纷争,最后不得不再派一个凌驾所有官员的监察官巡抚或者总督到省里去,时间一长,巡抚和总督也变成了事实上的地方最高长官。

近来审计署出台新纪律“八不准”: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等等。这“八不准”,意味着已经出现过这样的八种现象。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自然意味着审计和监督的失效和部分失效。

如何防止监督变成分肥,严肃内部纪律仅仅是一方面,还需要这个制度以外的监督来加以保障。任何机构之间的监督,在理论上都可以化解为彼此之间的分肥或者分赃,无论机制多么复杂,只要时间足够长,彼此博弈次数比较多,都可以通过彼此间的谈判实现这一点。所以,真正的监督,实际上是有民意参与的监督,来自众多被管理者的监督,这些人是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通过谈判达成分肥协议的,而民意的监督,则来自人民代表,来自社会,来自公共媒体。因此,审计部门若想让“八不准”真正落到实处,不能仅靠被审计一方的配合,还需要引入一个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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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在近代中国底层社会的工具性悖论(1)

一人一票的选举,是西方*政治的核心内容,在引进西方制度的同时,中国自然也引进了选举制度。比较而言,同属西方政治影响的东西,政权下移最合中国人的心思,因此做得最彻底,文官政治次之,人们也能认可。议会政治就比较麻烦,无论如何都搞不好,不是变成议会专制,就是废掉议会。显然,议会政治难以落地,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人一票的选举在中国难以落实。对于中国这样的一个伦理本位和集体本位的国度,其文化的基因里,就没有选举这回事。对于过去的中国人而言,所谓的选举,就是选官,就是科举考试,根本就没有投票的概念。相对于*政治,传统中国社会倒是有协商这个概念,但协商中每个人的发言权是不一样的,集体本位的社会离不开权威,因此即便是协商,也是依据每个人地位的不同,有不同的发言权,地位低的人意见要想被采纳,必然要有地位高的人力挺才有可能。

当然,没有概念的事务,不见得就完全没有办法引进。但是问题是,西方制度被引进中国,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的,人们无非是借助这个看起来很美的工具,实现富国强兵的夙愿。这里,*没有文化的内涵,更没有价值的意义。在这种前提下,选举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往往呈现出很有意思的面相。

凡是选举,就不可避免地要跟底层社会打交道。中国自辛亥革命实现政体变革之后,北洋时期搞过两次国会选举,民元国会和安福国会,某些地方军阀,也推行过联省自治,搞过地方议会的选举。国民党则搞过行宪国大选举,而*也推行过农村的基层选举(不是指现在的村民自治)。这些选举,无论动员力度大小,百姓参与程度高低,基本上都是为了完成上层政治某项任务的工具,老百姓不仅难以借此实现*政治的启蒙,甚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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