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 (第1/4页)

ǚ考涞哪芰Γ�旃�依锏呐�艘�猛饷踩≡媚腥耍�挂�恍陨�拧N蚁衷诓蛔骷伺��诠�咀鲋霸保�幸桓龉�⒎浚��谏涎В�腥�幻āN胰匀衔�沂羌伺��蛭�沂羌伺�#∕inas; 364…366) 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Ericsson; 367…370)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国家治安管理条令)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一个社会不应当一方面允许卖淫,另一方面却剥夺人卖淫的条件,这只能导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剥削。反对对妓女的剥削并不是反对卖淫。 女性主义还十分关注批判卖淫和批判妓女之间的矛盾。娼妓的人权难得保证,杀害他们受到的惩罚较轻或者比较不容易受到惩罚。妓女是男权制社会所有女性群体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不但被整个社会贬低诅咒,还被警察、嫖客、皮条客甚至某些女性主义者贬低诅咒。(Chancer; 168) 大多数国家规范公民的性行为是通过规范女性的行为,有些强调婚前贞节,有些强调婚后忠诚,使卖淫刑事犯罪化。虽然男妓一般占卖淫业的十分之一,但是一说卖淫总是说女性。男性从卖淫业获利,但却制定使之非法的法律。有些女性主义者尖刻地批评这种现象,认为也许这一法律的制定与男性的获利是相辅相成的。&nbsp&nbsp&nbsp&

五、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4)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女性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女性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女性地位、提高女性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综上所述,女性主义的卖淫对策有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项原则是:卖淫非罪化以将伤害减到最少(拿非法化使妓女受剥削与非罪化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二项原则是: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以最终消灭卖淫。&nbsp&nbsp&nbsp&nbsp

六、关于认识论与方法论问题的论争(1)

1、女性主义认识论 女性主义的认识论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究竟有没有可能创造出一种独立于一般认识论的女性主义认识论。女性主义认识论是女性主义与哲学十分艰辛的结合过程的产物。目前,虽然女性主义认识论这一新概念已得到承认,但不少人仍然认为,女性主义认识论哲学家与职业哲学家不同;女性主义认识论与“正当的”认识论不同;总的看来,女性主义认识论还没有被知识理论的正式圈子所接受。 女性主义的认识论是对男性中心 (androcentric) 认识论的批判。其批判矛头指向客观性 (objectivity),理性 (rationality),伦理的中立性 (ethical neutrality) 以及价值中立 (value…free) 的神话。当女性主义者讨论到理性问题时,总要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理性观念,他把奴隶和女人视为理性不健全者,认为根本不值得对她们做出评论;他倒是曾讲到过理性和感情如何共同造就了身心健康的个人,可惜理性的概念一直是性别化的:理性化的男人和感情化的女人。 女性主义认识论对理性和客观性的批判有这样几个角度:首先,它认为所谓理性和客观性的认知主体是男性中心的,所以并不是真正客观的;其次,它认为纯粹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最后,它为非理性和主观性正名。 首先,关于认知主体问题。 女性主义指出,那些自以为独立客观的认知主体实际上是一个小小的特权群体——他们是一群受过教育的、通常是富有的白种男人;女性主义批判了他们所谓的客观性、价值中立和普遍性,认为这些都是以男性为中心设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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