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第2/4页)

强,因此并不具有强烈的迁移倾向——在现代社会之前,若不是在家乡生活不下去,汉人极少自发地移民。

朱棣坚信,在自己的指导下,郑和至少可以比另一个时空提前一百年完成环球航行的壮举。毕竟,1405年郑和就开始下西洋了,而麦哲伦1519年才开始环球航行。按正常的程序,发现新的土地后应该立即开展殖民活动。然而一旦实施摊丁入亩,就会稳定地主经济,强化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体系,继而会使得农民更加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之上,对开展殖民活动形成障碍。

想想,中国的老百姓们只要有口饭吃(如果实施摊丁入亩,贫民的负担将大为减轻,因此果腹这一最低级的目标将很容易实现)就会故土难离,因此,到那时唯有通过强迫手段才能获得足够的移民来源。而汉民族本来就对离开故土有着天然的反感情绪,如果知道移民的目的地竟然不在中国,而是比天涯海角(海南)更加遥远的海外,一旦有人带头唱起了了类似《无向辽东浪死歌》的俚曲,朱棣找谁哭去?朱棣坚信自己在军事上比隋炀帝高明无数倍,可他并没有强逼民反然后镇压农民起义的爱好。

所以说,仍然保留人头税,令无地和少地的贫民生活艰难,然后诱使他们加入殖民活动才是最好的选择。

另一个时空里最先开始殖民活动的葡萄牙和西班牙由于本国人口有限,殖民成果受到严重的限制。而“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彻底取消,又恰恰能够助长人口的增殖,因此,朱棣决定在制定人头税时耍点花招。这个花招,便是将人头税分为正税和附税。

正税为每丁每年缴纳一个铜钱,这样的额度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而附税则可以称之为役银,与基本田赋结合起来。所谓的基本田赋,无论是明朝人还是穿越者都是不懂的,因为这是朱棣自己定义的概念:以州县为单位,将一个州县的全部徭役折算并入田地后,单位田地所需缴纳的货币数额。

与基本田赋相对应的则是浮动田赋。毕竟土地的肥沃程度各有不同,如果按同样的额度收取田赋,那样既不公平也不科学。从本质上看,基本田赋其实就是农户应当承担的徭役,而浮动田赋才是真正的农业税。由于浮动田赋与役法改革的关联不大,所以朱棣并没有将浮动田赋的相关内容写在那摞纸上。

言归正传。人头税的正税只不过一个铜钱,而附税则与基本田赋挂钩。如果某丁缴纳的基本田赋等于或超过十亩,则无需再缴纳役银。如此一来,只要拥有田产达到十亩,实际上便享受了摊丁入亩的待遇,“富户也困于役,而置产困也”,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兼并。另一种情况则是缴纳的基本田赋不及十亩之数,则需补齐差额部分,这意味着无田和拥有田产不及十亩的农民,仍然需要承担徭役负担——也就是说,贫农稍遇天灾**,其破产的可能性丝毫未减。

一旦贫农无力缴纳人头税附税,官府就会强制移民。强制移民的说法不好听,所以朱棣换了种好听的说法:无力缴纳人头税附税的人是因为没有田产或是田产太少,因此仁慈而又大方的皇上决定赐给他们足够的土地。

明朝创立初期,由于朱元璋通过行政手段大力执行移民政策,导致人口密度最大的江南地区,户均耕田也远远超过了十亩。例如,按洪武二十六年户数与田地数计算,苏州府户均耕地为20亩,常州府为52亩。事实上,即便到了万历年间,自耕农所拥有的田地也不算少——按万年六年统计的户数与耕地数进行计算,苏州府户均耕地为15亩,常州府为25亩。

也就是说,所谓的人头税附税,对这个时期绝大多数的自耕农而言基本上是可以无视的。朱棣所针对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无田产或田产太少的人。另一类则是属于贱民的奴婢和佃仆。

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因此同样被视为家主的奴仆,两者均属于贱民。贱民被排除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不登于官府户籍。严格说起来,由于奴婢和佃仆并不在赋役黄册的名单上,因此役法改革理论上应当与奴婢和佃仆无关才对。然而在朱棣的役法改革中却特别强调:奴婢和佃仆也需缴纳人头税。

由于贱民“子孙读书,不许与考应试”,而且“主家子孙,凡有婚丧之事,必令执役,稍不遂意,则加捶楚。甚至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因此贱民不仅社会地位远远低于普通平民,其经济状况其实也不如自耕农。正常情况下,奴婢和佃仆不太可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田产,因此只得用现金缴纳足额人头税附税。也就是说,如果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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