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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

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

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

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

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

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

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

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

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

者叫作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

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

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

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

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

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

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

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

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

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

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

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

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就是说

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

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

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

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

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

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

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

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

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

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

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

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

——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

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

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

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

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

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

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

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

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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