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部分 (第2/4页)

具体(特定)案件的侦查情况进行报道。

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的目的在于:

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供或毁灭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等人格权和人身安全等。

但是,侦查不公开原则并非指任何信息均不得公开。

首先,此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侦查过程中。

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且法院已经判决,那么案件的大部分信息都可以对外公开。

针对社会关注的案件,媒体可以报导,因为民众具有一定的知情权。

另外,在特定条件下,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及相关信息也可以对外公开。

侦查过程中,侦查公开的目的主要在于:宣示当局打击犯罪的决心;维护公共利益;呼吁民众协助;澄清视听等。

刘志远此时决定公开侦查,目的是呼吁民众协助,让民众提供相关线索,帮助警方寻找吴载玄的下落。

如果单从工作程序来讲,刘志远的做法合乎规定,也看似很有道理。

可金允浩却不这么认为。

此时不能确定吴成灿就是绑匪,因为缺少决定性证据,绑匪可能另有其人。

退一步来讲,即便吴成灿真就是绑匪,那依照现在的发现,也无法确定此案没有其他共犯。

如此做法,根本就是赌博行为,不顾吴载玄的安危。

一旦刘志远判断失误:吴成灿不是绑匪,或者还有其他共犯,那吴载玄将会非常危险。被激怒的绑匪。可能直接对吴载玄下死手。

到那时。可就说什么都晚了。

刘志远召开记者会。对外界公布‘公开侦查决定’。

与其说他想让民众帮忙寻找吴载玄的下落,还不如说是他想要抢夺主要办案者这一身份,抢夺英雄这个身份。

在他的理解中,即便吴载玄真的出现意外,也没关系。

因为抓到了三大悬案的犯罪者,这一个功劳足够掩盖其它所有过失。

他为了名望已经不顾吴载玄的安危了,失去了司法工作者应有的责任心。

这才是金允浩真正气愤的地方。

金允浩对申东海吩咐道:“现在公开侦查此案,如果绑匪另有其人或者还有共犯。那么对方很快就会收到消息,到时候吴载玄就危险了。

这个时间也许是半小时,也许是一小时,谁也说不定。

所以,通知大家拿出吃奶的劲儿,抢在绑匪收到消息之前,找到吴载玄的下落。这不是交代,而是命令!死命令!”

金允浩很少强迫属下工作,他能说出这种话,显然表示他已经急了。

获知情况的严重性后。申东海高声应是,随即向监视科众人转达了金允浩的话。

旁听了完整对话内容后。徐贤和秀英两人担心不已。

徐贤蹙眉,喃喃道:“怎么会这样?如果绑匪真的另有其人,那吴载玄岂不是……”

秀英凄惨一笑,这种事情她看过不少,虽然知道,但绝不认同。

两人手牵着手,一起为吴载玄祈祷。

而金允浩则用实际行动表示自己的态度,他加大了油门,飞快的开车赶回首尔。为及时找到吴载玄的下落,争分夺秒。

………

二十分钟后,金允浩开车进入了首尔市区,车内的广播开始报导记者会的相关内容。

三十分钟后,调查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尹国洪亲自汇报道:“出现在吴成灿家附近的轮胎印迹,属于一辆轿车。

我们调查了附近的主要交通路口监控,一共发现了32辆可疑车辆。

现在时间紧张,来不及一一调查。

但是在这份可疑车辆名单中,我们发现了值得注意的信息。

其中一辆可疑轿车的车主叫李宇信,他就是18年前李亨浩绑架案的受害家属。”

李宇信是谁,金允浩当然知晓。

听到这个名字后,金允浩一个急刹车,随即将汽车停在了路边。

金允浩震惊的反问道:“确定是李宇信?”

尹国洪言之凿凿:“确定!车辆注册信息是如此显示。另外,当地的路口监控也拍下了他开车的画面。我们确认过,就是李宇信本人无疑。”

金允浩追问:“时间?”

尹国洪立即答:“三天前上午。”

………

获知这份消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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