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部分 (第2/4页)

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蒙蒂尼法官在裁定书中也认为,中国政府的保证是“可以相信的”,那么这样一个被法新社称为“赖昌星的胜利”的判决又何以赫然出台呢?

加拿大除了魁北克省外都属于英美海洋法系,在法律裁决上主张“循前例”,由于赖昌星案是中国方面首次向海外作出“不判死刑”承诺,自然不可能有“前例”证明(或否定)中国政府会切实履行承诺,赖昌星及其律师马塔斯正是抓住这一法律空隙大做文章,指出赖案一些同案从犯已被处决,且赖的一个哥哥也死于狱中,因此“无法保证赖不会在狱中受到迫害,即使现在不会,十年、十五年后也未必不会”,并成功令法官采信。

由于加司法体系保守低效,许多法官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原则,在案例裁决中因循前例,得过且过,即以赖案而论,由于“无前例”,法官需自己衡量是否采信中国政府的保证,如果选择采信,则法官需承担巨大的压力,而倘选择发回重新评估,则有“循前例”的章程可循,即使判决有错,也是制度的错,而法官个人无需对此负很大责任,在这种形势下,4月5日的判决结果其实是早在预料中的。

加拿大司法体制最大的问题,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了被引渡(被遣返)人得到尽可能多的法律援助选择,只要有钱打得起官司,就可以在“申请-行政决定-不服上诉”圈子里来来回回打得没完没了,一般国家半年至两年就能完成的引渡(遣返)仲裁,在加拿大拖上几十年绝非奇事。事实上赖昌星案绝非孤立的个案,1996年被控在泰国杀死妻子后逃亡加拿大的迈克尔。克劳斯、1997年贪污泰国曼谷银行8800万美元巨款的拉克什。萨克森纳,罪证确凿,人赃并获,加联邦司法部长亲自签发引渡令,却在没完没了的司法圆圈阵中至今不见结果;诈骗菲律宾政府7500万美元的格罗里娅。陈科夫妇潜逃加拿大至今六年,遣返引渡仍无下文;印度杀人犯苏布哈希。阿格拉瓦等在加拿大招摇过市,加方既不肯引渡,也不愿自己起诉、审判;更夸张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谋杀省长的菲律宾人罗德尔浮。帕西菲加德自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已20年,遣返程序仍未完成,成为国际司法界的笑柄。

上面这些案例,其原籍或作案国均与加签署了正式引渡条约,但加司法方仍以“缺乏监督”、“缺乏保证”、“司法不健全”、“对嫌犯可能不公平”等为由一拖再拖,而中国和加由于司法体系分属罗马法系和海洋法系,差异本身较大,加上又至今未签署双边引渡协定,仅凭并无约束力的《中加刑事司法协议》和纲领性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协调,自然更困难重重。

雪上加霜的是,加方在处理这类司法案件时往往受到某些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加两国政治制度不同,自加现政府上台以来,双边摩擦屡屡,去年加成为对华贸易额不增反降的唯一西方大国,有矛盾再加上缺乏沟通和了解,自然让双边在司法范畴的互信更难达成,此次判决中法官提出“缺少可信保证”,而事实上“外交承诺”本身,就自然包含复核和监督的元素,法官就这条提出质疑,无疑表明他所声称的“信任中国官方保证”其实充其量也只是半信半疑而已。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加引渡法形成于1877年,是世界上最早的之一,加国也是最早和中国进行双边引渡谈判的西方国家之一,但赖昌星和无数中外贪官、罪犯却正利用加的司法漏洞和人为误区,在这个被斥为“贪官天堂”的国度逍遥法外。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许多国家的不满,甚至邻国美国也颇有怨言:许多越战、伊战逃兵在加寻求庇护,这个皮一扯就扯到现在。

其实这种现象最大的受害者是加拿大及其国人,白白消耗的巨额司法成本均需由纳税人承担不说,这些犯罪分子得以长期滞留加拿大,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更不用说“贪官乐园”这个不光彩名词给该国造成的全球性负面影响了。不但如此,由于打官司、请律师都需消耗大笔金钱,无形中形成了“越有钱越能赖”的现象,那些坐拥大笔不义之财的赖昌星之流可以长久耗下去,而贫困的普通非法移民却因无钱打官司被很快遣返,这显然和加一向标榜的“人权、公平”自相矛盾。

迫于国内外的抱怨和压力,加政府也曾做过一些改革尝试,其中以1999年动作最大,但由于积重难返,加上政治因素不断影响司法改革,结果很快流于一纸空文。

在这样的背景下,赖昌星大约会在加赖上相当长的时间,除非以下两种情况至少一种发生:赖在官司中耗尽家财难以为继,或中加之间完成另一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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