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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生产力两者同时降低。同样,按社会主义各国现有经验来说,规定正确的农业生产计划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而又防止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发生那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那是做得到的。

假设一种正常状态,即农产品价格的规定是正确的,集体农庄的生产是按国家经济计划进行的,那么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计酬。所不同的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上以全社会为一个核算单位:属予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面的劳动者的分配,不是以全社会,而是以这个生产单位本身所创造的价值,划分为积累基金、消费基金,并进一步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它可以分配的消费基金。但集体农庄的分配,又以税收、国家银行贷款、国家设立的农机站的报酬标准、工业品与农产品的价格等等,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相联系着。因为有这种联系,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进行一种带有全社会性质的调节,使工农间收入的差别缩小,使农业所获得的基本建设资金适合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

全民所有制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交换的价格由计划规定,它反映了全社会的按劳计酬原则,与国家对工农收入间的调节,而不是按照竞争原则进行的,不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自发形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一个低级阶段,但不能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交换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如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私有制下或资本主义下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在它不会造成集体农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的限度内,本质上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或国营企业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如果那可以称做交换的话)具有相同的性质。

自然,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本质,并不是每个时期、每种场合都相同的。在某一场合或某一时期,它们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弱一些,或甚至达到接近全民所有制的程度;在另一种场合或另一个时期,自发资本主义趋势强一些,或甚至完全不服从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进行生产或交换。但是,除掉那些徒具虚名的而外,在全民所有制占国民经济极大比重的条件下,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服从国家经济计划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只要它的内部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关系,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是社会主义的关系。这种关系,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商品生产的性质的理论,难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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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认两种所有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指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那种性质改变了的商品交换与货币经济,那么用“特种商品生产”来指明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不能认为是错误的。

困难是在于“特种商品生产”这个定义,不仅与相互进行“商品”交换的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有关,而且也与“经过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就是商品”这个定义有关。而据说商品流通的存在,又必然要复活资本主义(参阅附注)。按照这个定义,只要产品经过流通过程即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是商品;不经过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不是商品。因此,只有在实行产品直接分配时,即废除目前广泛应用着的“货币”这种分配工具,变为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或者不要劳动券也可以,反正是实行产品直接分配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完全消灭,资本主义复活的危险才会完全消灭。

不难看出,这不是深入分析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后所得出的结论。这是一个从商品流通的外表所得出的结论。正因为定义从商品流通的外表上得到,所以,阐述这个观点的人,就会依靠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法律关系的论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按照这个结论,也还不免产生另外一个理论上的难点,那就是:全社会生产品有的是商品,有的不是商品,完全以其是否经过流通过程为准。可是大家知道,社会生产是一个不断的流,所有社会产品,不论它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结局总是变成消费品分配于全体劳动者之间;所有生产品中活劳动的消耗部分是以当年分配的消费品抵偿的(还应该注意,全社会所消耗活劳动的一部分还是作为积累基金而不是全部以消费品来抵偿的。),所消耗的过去劳动部分结局也是以消费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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