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部分 (第1/4页)

一篇,下诏让百官讨论。

司隶校尉崔林曰:“按《周官》考课,其文备矣。自康王以下,遂以陵夷,此即考课之法存乎其人也。及汉之季,其失岂在乎佐史之职不密哉!方今军旅或猥或卒,增减无常,固难一矣。且万目不张,举其纲,众毛不整,振其领,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仁者远。若大臣能任其职,式是百辟,则孰敢不肃,乌要考课!”

司隶校尉崔林说:“《周官》考课之法,条例已十分完备了。从周康王以后,就逐渐废驰,这就说明考课之法能否保持完全看人的掌握。到汉代末年,失误岂止在于佐吏的职责不详密!如今军队或聚或散,减增无常,本来就很难统一标准。况且万目不张,就要拉住它的纲绳;裘毛不整,就要抖动它的衣领。皋陶在虞舜的手下做事,伊尹在商王朝供职,邪恶的人自会远离。如果大臣们能尽到他的职责,成为百官效法的榜样,那么谁敢不恭恭敬敬地尽职尽责,难道在于考核吗?”

黄门侍郎杜恕曰:“明试以功,三载考绩,诚帝王之盛制也。然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文不垂,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臣以为便当显其身,用其言,使具为课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赏,施必行之罚。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被阙,无善不纪,无过不瘵。且天下至大,万机至众,诚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为元首,臣作股肱,明其一体相须而成也。是以古人称廊庙之材,非一木之支,帝王之业,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职办课可以致雍熙者哉!诚使容身保位,无放退之辜,而尽节在公,抱见疑之势,公义不修而私议成俗,虽仲尼为课,犹不能尽一才,又况于世俗之人乎!”

黄门侍郎杜恕说:“公开考核官员的能力,三年进行一次考绩,确实是帝王最完善的制度。然而经过六个朝代,考绩办法没有明著于世,经过七位圣人,考核条例也没能流传下来,我的确认为这是由于考核的原则可以粗略地依据,详细规定很难一一列举的缘故。俗语说:‘世上有恶人,没有恶法。’如果法制是万能的,那么唐尧、虞舜可以不必需要后稷、子契的辅佐,商朝、周朝也不会以伊尹、吕尚的辅助为可贵了。而今主张考绩的人,陈述了周朝、汉朝的所说所为,辍叙了汉代京房考功课吏的本义,可以说是使考课的要旨更加显明了。盼望用这种办法崇尚谦恭推让的世风,振兴美好的治绩,我认为还不是尽善尽美。打算让州、郡举行任官考试,必须经由四科,都有实际成效,然后保举,经官府考试征用,任不地方官吏,根据功绩补升为郡守,或者增加禄秩,赐予爵位,这最是考核官吏的当务之急。我认为被任职的官员应当使他们的身分显贵,采用他们的建议,命他们都分别制定州郡官吏考核办法,切实施行,确立可信的必赏制度、可行的必罚制度。至于三公九卿及内职大臣,也应当都就他们的职务进行考核。古代的三公,坐在君王身旁讨论治国大道,内职大臣,时时弥补君王的疏忽和错误,再小的善行也要记载,再小的过失也要纠举。况且天下如此之大,大事如此之多,绝非一盏明灯就能照亮每个角落,所以君王好比是头脑,大臣好比是四肢,必须明白同属一体、互相依赖才能成事的道理。所以古人说廊庙所以需的木材,绝非一根木头就能支撑,帝王的宏大事业,绝非只靠一个臣僚的谋略。由此看来,怎么可能只靠大臣守职尽责办理课试,就可以使天下太平和乐呢?如果容身保位没有被放逐罢官之罪,而为国尽节,也处在被怀疑的形势中,公道没有树立起来,私下议论却成为风气,这样即使是孔子来主持考核,恐怕也不能发挥一点点才能,何况世俗的普通人呢?”

司空掾北地傅嘏曰:“夫建官均职,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责实,纠励成规,所以治末也。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议久之不决,事竟不行。

司空掾北地人傅嘏说:“设置官吏分担职责,管理百姓,是治国的根本。依照官职考察官员的实际工作,依照规章进行督促检查,是治国的细微末节。大纲不举而抓细小之事,不重视国家大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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