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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冬,十一月,魏初置尚书、侍中、六卿;以荀攸为尚书令,凉茂为仆射,毛、崔琰、常林、徐奕、何夔为尚书,王粲、杜袭、卫觊、和洽为侍中,钟繇为大理,王为大司农,袁涣为郎中令,行御史大夫事,陈群为御史中丞。

'11'冬季,十一月,魏国开始设置尚书、侍中和六卿等官职。任命荀攸为尚书令,凉茂为尚书仆射,毛、崔琰、常林、徐奕、何夔为尚书,王粲、杜袭、卫觊、和洽为侍中,钟繇为大理,王为大司农,袁涣为郎中令,并代理御史大夫事务,陈群为御史中丞。

袁涣得赏赐,皆散之,家无所储,乏则取之于人,不为察之行,然时人皆服其清。时有传刘备死者,群臣皆贺,惟涣独否。

袁涣得到赏赐,都散给亲戚、朋友,家中没有积蓄。当家用不足时,就向别人索取,从来不故作清白,详察小事,然而当时人都佩服他的清廉。这时,有刘备已死的传言,群臣都为此道驾,只有袁涣不这样做。

魏公操欲复肉刑,令曰:“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陈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于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加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逾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余逮死者,可易以肉刑。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当时议者,唯钟繇与群议同,余皆以为未可行。操以军事未罢,顾众议而止。

曹操打算恢复肉刑,下令说:“从前,大鸿胪陈纪认为死刑有仁慈的一面,御史中丞陈群,能申说你父亲的理论吗?”陈群回答说:“我父亲陈纪认为,汉代废除肉刑而增加笞刑,本来是出于仁慈的目的,但死于鞭杖之下的人更多,这就是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质上加重,名义上轻,则使百姓容易犯法;实质上重,则伤害百姓。而且,杀人偿命,是符合古代法制的;至于伤人,或者残害身体,或者剪去头发,者不合理。如果恢复古代刑法,对犯强奸罪的施用宫刑,把偷盗者的脚砍去,就会永远没有淫荡和挖洞越墙偷盗的罪犯了。古代的三千条刑法,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像上在所举的几种罪,正是现在的社会问题,应当先施行。汉朝法律,对判处斩首的罪人,不能讲求仁爱;除此之外,其余判死刑的人,可以改判肉刑。这样,施加刑罚与保存生命就足以相抵了。现在,以鞭笞致死的刑法替换不杀人的肉刑,是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生命。”当时参与讨论的人,只有钟繇与陈群意见相同。其余人的都认为不能恢复肉刑。曹操因为四方征战还没有停止,顾虑众人的意见,停止了恢复肉刑的打算。

资治通鉴第六十七卷

汉纪五十九 孝献皇帝壬建安十九年(甲午、214)

汉纪五十九 汉献帝建安十九年(甲午,公元214年)

'1'春,马超从张鲁求兵,北取凉州,鲁遣超还围祁山。姜叙告急于夏候渊,诸将议欲须魏公操节度。渊曰:“公在邺,反覆四千里,比报,叙等必败,非救急也。”遂行,使张督步骑五千为前军。超败走。

'1'春季,马超请求张鲁分派给他一支军队,向北攻取凉州,张鲁派遣马超回军围攻祁山,祁山守将姜叙向夏侯渊告急。夏侯渊部下将领议论,认为必须上报魏公曹操,由他发令调度。夏侯渊说:“魏公远在邺城,向他报告,往返行程四千里,等他的命令传到这里,姜叙等人必定早已被打败,这不能解救危机。”于是命令部队行动,由张率步、骑兵五千人为先头部队。马超败退而走。

韩遂在显亲,渊欲袭取之,遂走。渊追至略阳城,去遂三十余里,诸将欲攻之,或言当攻兴国氐。渊以为:“遂兵精,兴国城固,攻不可卒拨,不如击长离诸羌。长离诸羌多在遂军,必归救其家。若舍羌独守则孤,救长离则官兵得与野战,必可虏也。”渊乃留督将守辎重,自将轻兵到长离,攻烧羌屯,遂果救长离。诸将见遂兵众,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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