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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

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

创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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