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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包装箱四周上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商家)委托的投递人员在送达物品时仍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收件人认真检查。而本案中的包装箱没有用专用透明胶带封固,且作为一般货物递送管理,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杨先生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商家联系就打开包装,存在一定过错。但其作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业交易经验,又没有专业递送人员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三台相机。

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商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商家)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被告杨先生已经收取一台的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

(七)将维权进行到底

在消费中发生问题是我们不愿意遇到的事,但如果发生问题您一定要去主动维权,这样您才能挽回损失,市场才能够更加完善。请您记住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协会一定会公平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网络销售商违约须担责

案例:2010年6月6日,消费者卫先生通过北京×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了560元在网上订购两张演唱会的票,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已先付清钱款,该公司收到钱后,告知消费者第二天中午确保收到演唱会票,时至第二天下午时分,在没有收到票的情况下,卫先生联系该公司,该公司表示已将该票转卖给他人,引起消费者不满,于是投诉卢湾区消保委。

为了明确了解投诉案情,消保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北京×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表示:消费者所述属实,但是在给消费者送票途中,无法联系到消费者,因消费者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又因演唱会票属于热销票,故公司销售人员将票转卖给他人。

消费者则持相反的意见表示:手机全天都处于开机状态,根本没有收到该公司的电话,该公司销售人员纯属撒谎,现要求必须提供票价为280元该演唱会的票两张。公司表示:因演唱会观看角度、座位不同,同场演唱会票价则不一样,280元的票子已售罄,目前只有480元的票,消费者如果坚持购买,也只能按该价购买。或者公司给予全额退款。

消保委听完双方陈述后表示两点意见:一是公司确认消费者购买演唱会票的钱已到账,并告知送票时间,表示双方就演唱会购票合同已生效。在未经消费者同意退票的情况下,该公司销售人员将其购买票转让给他人,是违约行为;二是公司电话无法联系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演唱会门票,也可通过短信方式,现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故不能免责。

解析:《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公司对480元演唱会票按380元的优惠价售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接受。

本案中不难看出北京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是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通过网上订购演唱会票,并已先付清钱款。对这已生效的合同,该公司不能信守,也未能尽到送达的义务。殊不知,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二是漠视消费者权益。演唱会票作为无记名债券凭证,已经系订购的消费者所有,但公司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转卖给他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能不为此担责。

作为消费者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应多提供联系方式,确保购买的商品及时送达手中。商家也不要见利忘义,失去信用。网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需要社会各方精心呵护,以促其更健康地发展。

2。网络维权举步维艰,消费者依然锲而不舍

案例: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日常消费方式之一,但网上购物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网络消费的矛盾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特殊性,其调解结果往往不能太令人满意。

消费者王先生历时半年的坎坷曲折维权经历,最终维权成功。2007年2月28日晚,消费者王先生习惯性地在淘宝网上搜索“宝贝”,这一次,他想购买一双耐克球鞋。通过搜索,王先生选中了一双中意的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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