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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商家也以为她收到了,又把快递的原始单据丢失,因此当工作人员赶到快递公司时也很难查出此货物的下落。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承认自己在发货这道程序上存在过失,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同意全额退还陈女士的货款。

解析:网上交易有太多未知因素,商家大多无实体店铺,消费者看得见摸不着,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是取证难、维权难,网络购物一定要谨慎,跨省市调解不是很容易。

(五)贪小便宜吃大亏——网上购手机充值卡遭遇诈骗

案例:2010年3月中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的马某在一网站上看到有低折扣的手机充值卡出售,于是就按网上信息与出售充值卡的公司取得了联系,并与自称姓赵的人通了电话。因马某想买手机充值卡,就按赵某的要求预付了300元定金,汇到对方的银行卡上。

几天后,赵某要求马某去某快递公司提货。马某看到每张面值100元共计300张的手机充值卡后,就随便拿出一张给自己的手机充值,结果显示充入了100元的话费。马某还想再拿一张试试看时,却被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阻止了。随后,马某又让妻子汇了4500元到对方卡上,然后才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手中取到了所有充值卡。回到住处后马某随手刮开一张卡,想再试一下,结果提示“卡已作废”。马某再刮开其他卡时,发现都是相同的密码。原来,一张真卡被复制了多份,导致马某花了4800元,换来的仅仅是100元的话费,随即马某到公安局报案。

解析:此类诈骗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网上发布折扣极高的商品信息;二是通过银行账户骗取客户资金和货款,三是利用快递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完成整个骗局。针对上述情况,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请到正规机构验证其折扣信息的准确性,谨防上当受骗。

(六)签收中注意查证——网上购物谨防数量缺失

案例:2008年5月,杨先生在淘宝网上向北京的商家订购了三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支付了预付款,每台单价12650元,总价款为37950元。当时约定由杨先生的母亲作为收货人,并留下了收货人地址和联系电话。两天后,北京的商家将三台相机包装成一个大包,包装箱四周均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字样的胶带加封,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递送。在快递单正面注明了收件人、“需本人签收”等字样,包裹注明重量公斤、邮费65元、件数1件、数量1件,货物价值不能高于5000元等。两天后的一个上午,快递公司将货物送交给杨先生居住小区的门卫,门卫在第二天转交给了杨先生的母亲。杨先生下班后打开货物包装惊讶地发现,其中有二个小包装已被掏空,只留下一台相机和三台相机的发票、说明书和三张存储卡。杨先生因此没有按流程在网上确认收货付款,并申请淘宝网退还货款,并通过网络聊天通讯工具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商家。淘宝网因此将杨先生的货款予以冻结。

由于收不到货款,商家又与杨先生商量无果,便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商家认为,根据淘宝网交易规则第五条规定,如果发现份量不足或外包装损坏不能擅自打开,要联系卖家。杨先生明知邮件重量不对仍打开包装,即可认定包装完好无损、重量没有短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先生在淘宝网上确认已收货并撤回退款要求。

被告杨先生辩称,原告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擅自将货物交付给门卫。在门卫室内放置了一晚上,在第二天由其他门卫转交给他母亲后发现货物短少。被告为此立刻就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淘宝网退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的义务。原告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经营网店,有责任通过多种措施规范包括交付的行为,以避免风险。

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杨先生领取并已经感觉重量有异仍打开邮件包装,是否可以按照邮件包装上印有的提示和淘宝网交易规则,推定被告(商家)收到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我国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商家)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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