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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上没有哪条能让美国满意,于是它和中国、伊拉克、利比亚、也门、卡塔尔及以色列一道,投票反对成立国际刑事法庭。最终投票结果为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这项条约只要有六十个国家签署,国际刑事法庭即可开始运转。

国际社会对美国意愿的挑战,使美国对这个法庭的成立展开了一场名副其实的讨伐战。克林顿总统在他任期的最后一天签署了这项条约,但只是为了让即将上台的布什政府能有机会和联合国一道来完善这个法庭。然而,布什政府却早早就暗示它可能会走到撤签的那一步。2001年秋,参议院通过了由参议员赫尔姆斯提交的保护美国军人法案,这项法案将禁止美国以任何形式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并禁止美国向任何支持该法庭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这项法案还提出,美国可使用任何方式,包括武力,解救这个法庭关押的任何一名美国公民。正是这句话使这项法案得到了一个绰号,“入侵海牙法案”。这个法案没有成为法律,但却成了限制美国和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措施。

当年冬天到2002年春天,法庭成立所必需的六十个签约国显然很快就要凑够了,这时,美国政府开始向各国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阻拦它们在条约上签字,结果劳而无功。4月11日,第六十个国家签署了条约,法庭开始运转。此时美国采取了极端行动。副国务卿博尔顿前所未闻地致信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通知他美国实际上正准备将其签名从条约上抹去。他解释说,美国“在世界上承担着独特的责任,要帮助人们保卫自由并推动人道主义事业的发展”,因而美国人可能会成为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诉讼的目标。所以,美国拒绝成为这项条约的缔约方。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尽管该法庭在美国没有审判权,但美国公民却有可能在国际刑事法庭缔约国境内活动,法庭最后还是可能会不经美国政府同意就对美国公民行使审判权。美国官员认为,在美国政府不是缔约方的情况下,让美国公民在任何地方受这项条约的约束都是不公平的。反对者则指出,如果美国人在国外犯下一般罪行,外国政府有权不经美国政府批准而提起诉讼。如果犯下暴行,那该国政府完全有权力委托国际刑事法庭进行诉讼。此外,美国只要签了这项条约,就可以对任何此类诉讼的进程施加极大的影响。他们还强调指出,尽管美国确实在全球热点地区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并不是只有美国如此,法国、英国及其它国家在各个冲突地区均驻有部队或人员,他们似乎与法庭并无摩擦。最后一点,即便美国人在别国被起诉,根据该法庭的规定,美国也有权先行起诉。只有在美国拒绝调查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有资格介入。反对此论点者则认为,如果美国认为指控毫无道理,可能会有充分的理由不去调查。

但这次争论的不是非实质性论点,而是权力问题。美国官员展开了施压活动,想迫使签署了该条约的国家专门与美国签署双边协议,允许美国公民在该国的领土上免受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在欧洲,这种做法使得美国政府和欧盟发生了冲突,后者警告罗马尼亚和波兰等国家,屈服于美国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它们欧盟成员国的候补资格。

美国威胁说,如果安理会不批准美国所有维和人员永久免受该法庭的审判,它将从波斯尼亚开始,否决所有联合国现有维和任务的例行延期。安理会最后勉强给了美国人一年的豁免权。这不过是一种挽回面子的半拉子解决办法,但安理会表示会每年都延长这一豁免权。看上去美国似乎取得了胜利,但墨西哥大使阿道弗·阿吉拉尔·辛塞尔的发言道出了很多人的心里话,他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是不对的。”另外一位来自美国最早、最亲密的盟国的大使私下对我说了本章引语中那句话:“美国总是宣扬法制,到头来却总是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约翰·博尔顿和杰西·赫尔姆斯在本文中已多次出现,他们集中地体现着一种体制上的关键性特征。众所周知,他们两位都是“保守的共和党人”,这一般意味着他们致力于“自由”事业,并且不信任政府。他们将美国看作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政府形式,坚定地倡导美国的信条,并把美国的力量和生活方式看作最终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世界都会向它靠拢。尽管赫尔姆斯在2002年退休前多年在对外关系委员会工作,并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博尔顿也曾在国务院身居高位,但他们坚持对别国政府持怀疑态度,认为它们不如美国政府民主,而且更贪图安逸,他们还认为其它国家都羡慕美国的自由。他们不喜欢联合国或其它国际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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