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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考察了身分的平等在民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是怎样改变了公民之间的关系的。

现在,我想再进一步,深入到家庭的内部。我在这方面的目的不是寻找新的真理,而是阐明已知的事实与我的题目有什么关系。

大家都已看到,在我们这个时代,家庭的各个成员之间已经建立起新的关系,父子之间昔日存在的差距已经缩小,长辈的权威即使没有消失,至少也已经减弱。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美国,但它更使人注目。

在美国,始终就不存在罗马人和贵族就“家庭”这个词的含义所理解的那种家庭A。美国人只是在出生后的最初几年才具有家庭意识。

在孩子的童年时期,父亲实行家庭专政,子女不得抗拒。子女的年幼无知,使这种专政成为必要;而子女们的利益,以及父亲的无可争辩的优势,又使这种专政成为合理合法。

但是,美国人达到成年之后,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关系便日渐松弛。他们先是在思想上自己做主,不久便在行动上

欲了解美国家庭的现实情况,可参阅福尔索姆:《家庭与民主社会》,伦敦,A1948年。——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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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主对家庭的影响732

自主。

严格说来,美国人没有青年时期。

少年时代一结束,人便自己闯天下,开始走其自己的人生道路。

如果认为这是一场家庭内部斗争的结果,做儿子的在这场斗争中以违反道德的办法取得了父亲拒绝给予他的自由,那将是错误的。促使做儿子的要求自己独立的那些习惯与原则,也在使做父亲的承认儿子享有独立是他的不可抗拒的权利。

因此,前者绝对不会有那种人们在摆脱压制他们的权势之后还将长期怀恨在心的愤懑感情,而后者也决不会产生那种在失去权势之后通常会随之而来的痛苦和气愤的遗憾感觉。

这就是说,做父亲的早已看到他的权威总有一天期满,这个期限一旦到来,他便自愿放权;而做儿子的也已事先知道,他自主的日子必将到来,可以十拿九稳地获得自由,就象一份财产必归他所有,谁也不想来抢似的。

①但是,美国人还从来没有想过,象我们法国人所做的那样,做父亲的死后便被剥夺其处理遗产的自由,从而丧失某权力的主要成分之一。在美国,遗嘱的设立效力是无限的。

也和在其他几乎所有方面一样,在这方面亦不难看到,美国的政治立法远比法国的民主,而法国的民事立法则比美国的无限民主。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

法国的民事立法是由一个人一手炮制的,他认为在不直接和不间接反对他的权力的一切事情方面满足同时代人的民主激情,是符合他的利益的。只要人民不企图利用他们通行的某些原则去干预国政,他愿意让人民利用这些原则去管理财产和治理家庭。而在民主的激流冲击民法时,他也有把握用政治法令容易得到保护。这种作法既巧妙又自私,但是,这样的妥协办法不可能持久,因为日久天长之后,政治社会总要成为市民社会的表现和形象,而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说在一个国家之中,再没有比民事立法更具有政治彩色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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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第三部分

试述一下家庭方面发生的这种变化是如何与我们眼前即将完成的社会和政治革命密切相关的,也许不无用处。

有一些重大的社会原则,或被一个国家到处推行,或不准它们在各地存在。

在等级森严的贵族制国家,当局从不向其统治下的全体臣民直接呼吁或求援;因为人人彼此都是受一定的关系约束的,所以只要上层人物发号施令就可以了,其余的人一定追随。这种情况也见于家庭和由一个人领导的一切社团。在贵族制国家,社会实际上只承认身为一家之长的父亲的存在,做子女的只是通过父亲而与社会发生关系。

社会管束做父亲的,做父亲的管束其子女。因此,做父亲的不仅有天赋的管教子女的权力,而且被赋予对子女发号施令的政治权力。他既是家庭的创造者,又是家庭生计的维持者,而且也是家庭里的行政长官。

在民主制度下,政府的权力及于人民群众中的每一个人,以同样的法律直接地治理每一个人,不需要有父亲那样的中间人。在法律上看来,做父亲的不过是一个比子女年龄大和有钱的公民而已。

当大部分人的身分极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又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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